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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4010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05241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準則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以下簡稱通則) 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之組織編制,依通則規定辦理;通 則未規定者,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水利會置會長一人,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另置總幹事一人,襄助 會長辦理會務。
  • 第 4 條
    水利會得設管理、財務、企劃及總務四組;人事及主計二室。
  • 第 5 條
    水利會得置主任工程師 (或主任管理師) 、組長、主任、工程師、管理師 、秘書、專員、副工程師、副管理師、組員、工程員、管理員、助理工程 員、助理管理員、辦事員、助理員。
  • 第 6 條
    水利會視業務需要,得設工作站,每工作站置站長一人,由三等五級以上 管理員、工程員或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工作站人員由水利會總員額內調任之。
  • 第 7 條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如附表。
  • 第 8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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