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降低癌症對市民生命健 康之威脅,特設「癌症防治醫療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臺北市癌症防治政策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臺北市癌症防治策略之改進事項。 (三)關於臺北市癌症研究發展等方案之研議事項。 (四)關於臺北市癌症防治醫療網之推動事項。 (五)關於醫療院所間癌症醫療交流、合作之推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臺北市癌症之預防、診斷、治療、照護之推動事項。
- 三、本會設置主任委員人一人,由本局局長由委員中指派任之。委員十三至十七人,由局長 就有關機關、醫療機構、社會團體及專家學者中遴聘,承主任委員之命,研議癌症防治 有關事項。
-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職務異動改 聘之。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事務;並得依需要設工作小組,受執 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執行秘書由局長就本局業務相關主管派兼之;工作小 組人員,由本局暨所屬相關單位指派人員兼任。
- 六、本會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未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出席。
- 八、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及所屬機關代表兼任 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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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44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癌症防治醫療網諮詢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健字第09433000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