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建立社區大學課程之發展典範,以促進社區大 學整體課程之優質化與精緻化,特舉辦優良課程評選,並訂定優良課程評選實施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
- 二、評選委員會 教育局應設置優良課程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負責優良課程之評選事宜 ;評選委員會由教育局遴聘學者專家五至七人組成。
- 三、推薦程序 各社區大學自行辦理優良課程之評選初審作業,擇其優者推薦參加教育局優良課程評選 ;並於教育局規定期限內,檢具推薦資料,函送教育局辦理。每所社區大學每年至多得 推薦三門課程,每位教師每年受推薦之課程,至多以一門為限,教師在不同社區大學開 設之相同課程,由教師擇定一所社區大學為推薦單位。
- 四、基本資格 推薦參加評選之課程,至少需已在該社區大學實際開設兩學期,且於優良課程評選期間 仍在開課中;曾經獲選優良之課程,不得再提出申請。
- 五、評選標準 優良課程在課程設計、教學方法、班級經營上,需能針對成人學習特質與社區大學理念 ,提出具有創見之做法,並有實際之成果;評選標準計有四項評分指標,其內容及計分 如下: (一)課程設計:課程目的、課程設計理念、課程內容,佔百分之三十; (二)教學方法:課程進行方式、教材教案、教學技巧、學習要求、學習評量,佔百分 之三十; (三)班級經營:班級經營之理念、班級經營之做法,佔百分之二十; (四)課程成果:學員人數、學習成效、課程衍生成果、教學經驗累積、班級經營經驗 累積,佔百分之二十。滿分為一百分,分數達八十分以上者獲選為優良課程。
- 六、評選方式: 分兩階段進行,初審由各社區大學自行辦理,再將入選課程,報送教育局參加複選;複 選時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面談。
- 七、獲選名額 優良課程獲選名額由評選委員會訂定之,每年以表揚十二門至二十四門優良課程為原則 。
- 八、獎勵與發表 獲選為優良課程之教師,由教育局頒發獎狀,以資鼓勵;並邀請參加「優良課程觀摩會 」,發表教學成果,另經各社區大學初選通過,未獲優良課程者,由教育局頒發入選獎 狀,以資鼓勵。
- 九、經費來源 本案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社區大學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十、本計畫經教育局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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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社字第09433155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94年4月20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