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處理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 件依循適當原則為有效裁處,落實公平執法、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 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 二、本局處理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 三、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於法定罰鍰額 度內,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 由。
- 四、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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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3005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4)北市環秘(三)字第09431474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