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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秘(三)字第097349308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附表;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 件依循適當原則為有效裁處,落實公平執法、減少爭議及提升行政效 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 二、本局處理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 三、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 (二)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三)依法令之行為。 (四)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 (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但防衛 過當者,不在此限。 (六)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 於不得已之行為,但避難過當者,不在此限。
  • 四、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審酌以下情形,並依照統一裁罰基準 酌予增減罰鍰額度,但應敘明理由: (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受責難程度。 (二)所生影響。 (三)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四)受處罰者之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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