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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秘(三)字第10334424200號令修正全文5點;並自103年7月18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各類違反環保法令及 電信法第八條規定之案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 之公平,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管理條例 、環境用藥管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土壤及 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或環境教育法案件,適用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裁罰 準則或基準。
  • 三、本局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或電信法第八條之案 件裁罰基準如附表一。
  • 四、各類違反環保法令及電信法第八條規定之案件裁罰,應審酌行政罰法 之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等相關規定予以裁罰,審酌參 考表如附表二。
  • 五、個案有特殊情形或違規情節重大經專案簽報核准者,得不受本裁罰基 準附表裁罰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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