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市民心理健康,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權益,特設立臺 北市政府心理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心理、精神健康政策之研議。 (二)有關心理、精神健康政策之跨局處、跨專業之協調。 (三)有關精神疾病患者權益及福利措施之諮詢。 (四)其他有關心理、精神健康服務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一名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 一名委員兼任;另其他委員二十一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簽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社會局局長。 (四)本府勞工局局長。 (五)本府警察局局長。 (六)本府衛生局局長。 (七)本府文化局局長。 (八)本府觀光傳播局局長。 (九)精神疾病患者照護等相關團體、心理健康促進相關社會團體代表,共計五人。 (十)精神醫學、公共衛生、社會工作、心理、教育、法律、大眾傳播、人力資源領域 之專家學者各一名,共計八人。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代表得由相關團體提出推薦名單。 府外委員每屆任期二年,得續任一屆,但續任之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府外委員之半數。任 期內出缺時,接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並成立工作小組每月開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府外委員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視同 辭職。 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相關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提案,於會議前十五日提出。會議中之臨時提案,經委員會討論採共識決後,送 由各相關機關參考。
-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副執行長 、執行秘書各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副局長及主任秘書兼任,襄助執行長處理幕僚事務。 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相關局處會業務科室主管兼任,承辦本會幕僚事務。
-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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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08
臺北市政府心理健康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30851000號函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