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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4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健字第09433061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北市青少年健康照護白皮書」,為持續推 廣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青少年心理健康促進及心理衛生知能,整合心理衛生資源, 以促進本市青少年健康,特成立臺北市青少年心理健康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工作任務如下: (一)推廣本市青少年心理健康促進及心理衛生知能。 (二)協助本市青少年心理健康促進工作之策劃。 (三)協助整合本市青少年心理衛生資源。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派兼之;委員八人,由本局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一)專家學者代表。 (二)相關機構團體代表。 (三)教育局相關業務代表。 (四)本局相關業務處代表。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召集人處理本會會務;另置幹事若干人,辦理本會一般事務 ;均由本局局長派兼之。
  • 五、本會視需要不定期開會,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或 提供意見。
  • 六、本會決議事項,應經本局核可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 七、本會局外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本會所需相關經費由業務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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