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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原二字第09406144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原民會) 為照顧原住民學生 身體健康及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因家庭因素,致無力負擔學校午餐費 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 設籍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就讀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並具有原住 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 三、受理機關 原民會
  • 四、申請資格 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二項條件: (一) 非低收入戶,無力負擔學校午餐費用者。 (二)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私人企業行號或慈善機構相同補 助者。
  • 五、補助期間及額度 (一) 每學期比照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每月補助清寒學生學校午餐費用標 準,核實補助。但當年度經費不足時,依申請先後順序 (即原民會 收文時間) 為準。 (二) 學期中復學或轉學者,補助其實際應繳納費用,不得重複申請;休 學者應退還剩餘補助。
  • 六、申請人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準備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乙份 (格式如附件一) 。 (二) 學生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須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 。
  • 七、作業流程 (一) 申請程序 1.申請人備齊文件後,送請就讀之學校彙整轉送原民會。 2.就讀學校應造具印領清冊 (格式如附件二) ,連同第六點之文件 及領據 (格式如附件三) ,備文函送原民會。 (二) 核發程序 經原民會審核通過後,採集中支付方式,逕將補助款匯入就讀學校 指定帳戶內,並函復學校轉知申請人。
  • 八、本補助經費由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至經費用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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