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設施用地貯集滲透雨 水之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係指公共設施用地開發時,促進涵養、貯留、滲透雨 水功能之設計。
- 三、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水利處)。
- 四、本市公共設施用地如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 (如附件)辦理: (一)基地面積及新建(或改建)之建築面積在800平方公尺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新建或改建,須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 2.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新建、改建公園、平面停車場或廣場。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開發區域,開發面積在800平方公尺以 上者。 (三)水利處簽奉市長核定之開發案件。
- 五、前點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行為須送審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由本府主管建築機關併入 申請執照機制辦理;其餘案件由各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主辦機關審查。 依前項送審時,需檢具下列文件: (一)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評估總表。 (二)明確標示鋪面工法之用地配置平面圖。 (三)評估說明書、圖(內容包括評估過程相關面積、公式計算表)。
- 六、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之工程相關資料須送水利處列管。
- 七、水利處除涉及建築行為須送審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不予抽查外,其餘案件得不定 期抽查。 抽查結果未依本要點執行者,由水利處函請主管機關檢討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 八、依本要點設置之保水設施,由使用機關負責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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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95)府工養字第095613482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