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長者普遍電腦學習風氣,特開設臺北 市長青學苑電腦研習課程 (以下簡稱本課程) ,並訂定本辦法。 本課程之收費事宜,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之 規定。
- 第 2 條本課程招收對象,為設籍臺北市或有子女設籍臺北市之年滿六十歲以上之 長者。
- 第 3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 第 4 條本課程每班每人收費新臺幣二千二百元;其屬低收入戶者,減半收費。 前項收費標準,主管機關得視維護、管理等相關因素調整之,但調高者其 幅度不得逾一倍。
- 第 5 條本課程開課後二週內終止上課者,得於開課後二週內申請全額退費;逾期 者,除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事由,致課程無法進行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退費或保留。
- 第 6 條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收費時,應掣發收據。
- 第 7 條本課程收費收入,應由主管機關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於當年度預算。
- 第 8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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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4007
臺北市長青學苑電腦研習課程收費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13949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