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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4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北市衛企字第11030111441號函修正第8、9點條文;並自110年4月8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議所屬市立醫療院所醫療 收費基準(以下簡稱市收基準),特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醫 療院所醫療收費基準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市收基準之訂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之。
  • 三、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市收基準之審議。 (二)有關市收基準收費項目之疑義說明。 (三)有關市收基準收費作業規範之研議。 (四)其他與市收基準有關事項。
  • 四、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 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十一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由本局聘(派)之 : (一)府外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至少六人)。 (二)本局各科室代表。 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遴聘(派兼)之;前項第一款委員於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第二款委員 於任期內出缺時,由該職缺遞補之人員擔任之。 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 五、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 六、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市立醫療院所派員列席說明;並得視業務 性質或需要,邀請其他機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參與提供意見。
  • 七、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委員會行政事務,由召集人選派之。
  • 八、委員會審議市收基準一般案件作業程序如下: (一)醫院應將市收基準收費項目與佐證資料,於委員會會議召開二 個月前函報本局。 (二)新增收費項目與本局核定公告至少一家公立醫學中心之收費項 目同規格,且無超過最低者之收費標準,由本局核定後,再提 送委員會備查。 (三)新增收費項目或非屬前款項目,則分送三位府外委員進行書面 審查,再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審查或審議結果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可後公告實施。
  • 九、委員會審議市收基準快速審查案件作業程序如下(如作業流程圖): (一)快速審查案件限申請診療項目(含新增或修正,但非屬前點第 二款之情形),須述明具體急迫性且收費總價在一萬元以下, 已有三家醫學中心訂該項目,採隨到隨審方式,醫院應將快速 審查案件(檢附市收基準收費項目與佐證資料)函報本局。 (二)由本局彙整資料,每件分送五位委員(其中至少含三位府外委 員)進行書面審查,並提供該案件之專業意見,經五位委員均 審查同意者,由本局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可後公告實施,並提報 委員會追認之。 (三)申請快速審查作業所需經費,包括書面審查費用、資料裝訂費 及快遞費用等,由申請醫院支付,支付方式採代收代付辦理。
  • 十、市收基準逾越相關法令規定時,由本局循行政程序修正核定後公告實 施,並提報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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