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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4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4)北市衛企字第09432560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議所屬市立醫療院所之醫療收費基準(以下 簡稱市收基準),特成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院所醫療收費基準審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市收基準之訂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之。
  • 三、本要點所稱市收基準,指非屬健保醫療給付範圍項目之收費基準。
  • 四、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各市立醫療院「市收基準」新增(修)訂項目之審議。 (二)有關市收基準收費項目之疑義說明。 (三)市收基準新增(修)訂作業規範之研議。 (四)其他與市收基準有關事項。
  • 五、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1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11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由本局聘(派)之: (一)府外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至少六人)。 (二)本局各處室代表組成。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補行聘(派),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六、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擔任主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 七、各市立醫療院所於本會會議召開時,得應邀派員列席說明。 本會會議召開時可視業務性質或需要,邀請其他機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參與提供意 見。
  •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員就本局人員派兼之,負責本會行政事 務。
  • 九、市收基準增(修)訂作業流程如下: (一)醫院應將市收基準增(修)訂項目與佐證資料,於本會會議召開四周前送至本局 彙整。 (二)本局將統整後之資料轉交本會各委員;各委員在本會會議召開一周前先行研議、 討論。 (三)本局將各項審議結果與市收基準有關之決議事項,於本會會議召開後報請本局局 長簽核。 (四)簽核奉准後之市收基準項目在公告後,由本局發函各市立醫療院所統一實施。
  • 十、本會邀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出席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 十一、本會作業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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