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議所屬市立醫療院所之醫療收費基準(以下 簡稱市收基準),特成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院所醫療收費基準審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市收基準之訂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之。
- 三、本要點所稱市收基準,指非屬健保醫療給付範圍項目之收費基準。
- 四、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各市立醫療院「市收基準」新增(修)訂項目之審議。 (二)有關市收基準收費項目之疑義說明。 (三)市收基準新增(修)訂作業規範之研議。 (四)其他與市收基準有關事項。
- 五、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其 餘委員十一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由本局聘(派)之: (一)府外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至少六人)。 (二)本局各處室代表組成。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補行聘(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六、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 七、各市立醫療院所於本委員會議召開時,得應邀派員列席說明。 本委員會會議召開時可視業務性質或需要,邀請其他機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參與提 供意見。
- 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召集人就本局人員派兼之,負責本委員會 行政事務。
- 九、市收基準增(修)訂作業流程如下: (一)醫院應將市收基準增(修)訂項目與佐證資料,於本委員會會議召開六周前函報 本局彙整。 (二)本局將統整後之資料送交本委員會各委員先行書面審查,再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三)本局將各項審議結果與市收基準有關之決議事項,於本委員會會議召開後報請本 局局長簽核。 (四)簽核奉准後之市收基準項目在公告後,由本局發函各市立醫療院所統一實施。
- 十、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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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4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539800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96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