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議所屬市立醫療院所醫療收費基準(以下簡 稱市收基準),特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院所醫療收費基準審議委員會(以下簡 稱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市收基準之訂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之。
- 三、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市收基準增訂(修正)之審議。 (二)有關市收基準收費項目之疑義說明。 (三)有關市收基準增訂(修正)收費作業規範之研議。 (四)其他與市收基準有關事項。
- 四、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十一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由本局聘(派)之: (一)府外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至少六人)。 (二)本局各處室代表。 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遴聘(派兼)之;前項第一款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第二款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該職缺遞補之人 員擔任之。 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五、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副 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 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 六、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市立醫療院所派員列席說明;並得視業務性質或需要,邀請 其他機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參與提供意見。
- 七、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委員會行政事務,由召集人選派之。
- 八、委員會審議市收基準一般案件增訂(修正)作業程序如下: (一)醫院應將市收基準增訂(修正)收費項目與佐證資料,於委員會會議召開二個月 前函報本局。 (二)由本局彙整資料,每件分送三位府外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再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審議結果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可後公告實施。
- 九、委員會審議市收基準快速審查案件作業程序如下: (一)快速審查案件限申請新增診療項目,採隨到隨審方式,醫院應將市收基準新增訂 收費項目與佐證資料函報本局。 (二)由本局彙整資料,每件分送三位府外委員進行書面審查,並提供該案件之專業意 見,經二位以上委員審查同意者,由本局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可後公告實施,並提 報委員會追認之,本委員會保有價格審查權。 (三)申請快速審查作業所需經費,包括書面審查費用、資料裝訂費及快遞費用等,由 申請醫院支付,支付方式採代收代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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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4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731711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