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維護各院區太平間之管理秩序,使病故患者遺體 獲得妥善照料,特訂定本要點。
- 二、太平間業務之監督及管理,應指定各院區業務單位及專人管理之。必要時,得委託他人 經營。 前項受委託經營者,應指派專人為管理員。
- 三、太平間專責管理員(含委外)其任務如下: (一)管理員應確認遺體進、出太平間時之標記,並設登記簿分別登記,以備查考。 (二)負責太平間內外清潔,隨時清掃刷洗並定期消毒。 (三)負責對於病故患者遺體之安全保管事項。 (四)維持太平間之秩序,禁止他人隨意進出,防避狗、貓、鼠等獸類侵入咬損屍體事 項。 (五)隨時留意火燭、香煙,以防意外。 (六)其它臨時性之太平間服務項目。 管理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巧立名目向病故患者家屬收取費用。 (二)酗酒、賭博、偷竊、嚼檳榔、打鬥、爭吵、蓄意破壞公物。 (三)至病房、急診、門診等處招攬生意。 (四)仲介喪家至公墓或靈骨塔之行為。 管理員為本院派任而違反前兩項規定者,除依本院獎懲規定辦理外,並得移送法辦。 管理員為受託人派任者,違反前兩項規定,除依委託經營契約辦理外,並得移送法辦。
- 四、凡因故死亡之病患一律由醫護人員簽發死亡通知單,交由管理員即時派員將遺體抬運移 入太平間管理。
- 五、移入太平間保管之遺體,其停放時間,除特殊原因死亡者(如非自然死亡、無主屍、無 名屍、法定傳染病患等)外,以二十四小時為限。
- 六、非在本院院區死亡之屍體及無醫護人員簽發死亡通知單者,一律拒絕借用停放。
- 七、相關人員需要認屍或探視遺體,應事先與管理員聯繫會同進入;法定傳染病致死之遺體 ,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程序處理。
- 八、對遺體奠祭時應與管理員聯絡,其奠祭除簡單之上香、供奉食饈等以不妨礙院內安寧及 善良風俗之情事,其它一律禁止。
- 九、路倒病人死亡或無眷屬之單身遺體,管理員應即通知本院社會服務室派駐院區之人員儘 速作妥善之處理。
- 十、對於遺體隨身遺留之物品,應由院區護理同仁會同駐警清點,並詳列清單,交由駐警隊 保管,以便通知家屬簽收領回,再將遺體移送太平間保管。但遺留物經依法定程序公告 ,仍無人認領者,應依法繳交國庫。
- 十一、停放於太平間遺體運出時,應由認領之家屬簽具認領單,始可放行。
- 十二、遺體之推送、停放、保管係屬服務性質,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工作人員應以慎重態度 及尊重家屬方式處理。
- 十三、停放太平間之遺體,其收費項目依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所定之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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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4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94)北市醫總字第09430900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