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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1133001974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13年1月3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私地樹 木影響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指臺北市轄內,非座落於市有或本府所屬 機關權管土地之樹木,因斷枝、傾倒、枝葉過於低垂等,實際已發 生有危及公用道路(不含建築基地內私設道路及基地內通路)之交 通、人行等安全之情形,而有立即排除之必要者。 (二)公安危害排除:指本府受理通報單位之修剪人員僅就樹木影響公共 安全之部分進行修剪排除,不含全株修剪、樹形調整、造型修剪等 。
  • 三、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而有立即排除之必要者,私地之所有權人、使 用人、管理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或水土保持義務人應立即予以處理。 如私地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或水土保持義 務人無法立即處理,本府受理通報單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及 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公安危害排除。 座落於市有或本府所屬機關權管土地之樹木(即公樹),有影響公共 安全而有立即排除之必要者,本府之權管單位依臺北市公私樹木影響 公共安全之維護管理及修剪作業分工表(以下簡稱分工表,如附表) 定之。
  • 四、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時,依分工表規定,以受理通報單位為受理通 報窗口,受理人員於接獲緊急處理通報時,應立即作成電話紀錄,其 內容應包含受理時間、通報人姓名、聯絡電話、事件詳細地址、事件 狀況敘述,並由受理通報單位評估後處理。
  • 五、由本府受理通報單位進行公安危害排除時,應會同私地之所有權人、 使用人、管理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或水土保持義務人現勘後逕行公安 危害排除,並應作成紀錄備查。如無法與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 、社區管理委員會或水土保持義務人取得連繫時,則會同里長現勘後 逕行公安危害排除,並應作成紀錄備查。 本府受理通報單位對於進行公安危害排除前、後,私地樹木對他人所 致之損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六、本市受保護樹木影響公共安全時,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等相關 規定辦理。
  • 七、私地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或水土保持義務 人,平時應負責私地樹木之預防性修剪、病蟲害防治及風險管理等管 理維護工作,以維公共安全,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得提供 技術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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