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私地樹木影響市區道路公共安全之修 剪,特訂定本要點。
- 二、私地樹木之修剪,依臺北市公私樹木維護管理及修剪作業權責單位職 責分工表 (以下簡稱分工表) 規定,所有權人土地範圍內 (指私人住 宅庭院、私有土地及依建築法規闢建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道路等) 或社 區 (包含國宅社區) 範圍樹木,應由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處理 。但樹木影響市區道路公共安全時,本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 及第三十九條規定立即處理。 前項所稱樹木影響道路公共安全,指樹木因斷枝、歪斜、傾倒或枝幹 低於 2 公尺,而有危及市區道路交通、照明、人行安全等緊急事件 者。
- 三、發生前點第一項但書所稱之情形時,由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 處 (以下簡稱公園處) 為受理通報窗口,受理人員於接獲緊急處理通 報時,應立即做成電話紀錄,其內容應包含受理時間、通報人姓名、 聯絡電話、事件詳細地址、事件狀況敘述,並依分工表通報權管單位 處理。若權管單位因人力、機具不足,無法立即處理時,得由公園處 先行協助其排除交通障礙等危急狀況後,再由權管單位處理後續事宜 。
- 四、依前點之規定,由公園處協助處理時,應會同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 現勘後逕行處理,並應作成紀錄備查。如無法與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 會取得連繫時,則會同里長現勘後逕行處理,並應作成紀錄備查。處 理過程中所造成之一切損害,處理之相關單位不負任何修繕、賠償責 任。
- 五、本府列管有案之受保護樹木,發生第二點所稱之情形時,應依臺北市 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所規定之機制處理。
- 六、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應負責其所有樹木之修剪等管理維護工作 ,以維公共安全,公園處得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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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19
臺北市私地樹木影響道路公共安全修剪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09404053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