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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10633868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06年10月6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私地樹 木影響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私地樹木:指市有土地以外之喬、灌木。 (二)樹木影響公共安全:指樹木因斷枝、歪斜、傾倒、枝葉過於低垂、 罹患病蟲害等,有危及公用道路、交通、照明、人行等安全之情形 者。
  • 三、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時,其所有權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或水土保持 義務人應立即予以處理。受理通報機關並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及 第 39 條規定辦理。
  • 四、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時,依臺北市公私樹木維護管理及修剪作業分 工表(以下簡稱分工表)規定,以權管機關或受理通報機關為受理通 報窗口,受理人員於接獲緊急處理通報時,應立即做成電話紀錄,其 內容應包含受理時間、通報人姓名、聯絡電話、事件詳細地址、事件 狀況敘述,並依分工表通報負責機關處理。
  • 五、由本府受理通報機關協助處理時,應會同私地樹木之所有權人、社區 管理委員會或水土保持義務人現勘後逕行處理,並應作成紀錄備查。 如無法與所有權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或水土保持義務人取得連繫時, 則會同里長現勘後逕行處理,並應作成紀錄備查。處理過程中所造成 之一切損害,處理之相關機關不負任何修繕、賠償責任。
  • 六、本市受保護樹木影響公共安全時,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等相關 規定辦理。
  • 七、私地樹木所有權人應負責修剪等管理維護工作,以維公共安全,本府 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得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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