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精簡原因: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所屬托兒所為因應員額精簡(零成長)之政策及面臨托育業務轉型, 在托育成本過高及出生率年年降低情況下,市場需求已供過於求,爰將現行臺北市立松 山托兒所、雙園托兒所、大安托兒所、內湖托兒所、士林托兒所、大同托兒所及古亭托 兒所等7 家托兒所裁撤(以下簡稱裁撤所),以提昇績效,並為加速處理超額人力,特 依行政院訂頒之「行政機關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 二、實施期間:自民國94年9月1日至民國95年3月31日止。
- 三、精簡員額: (一)精簡裁撤現有員額4﹪以上。 (二)依本要點精簡之員額不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並配合於編列年度預算時予以減列 員額。 (三)除因業務特殊需要,5年內不得增加員額。 (四)一級單位以上之主管人員,除其主管單位將予裁撤外,均不列為精簡對象,如因 主管單位裁撤而列入精簡對象,則其職缺不得遞補或代理,員額亦配合減列。
- 四、適用對象: 在裁撤所之預算員額且任職1年以上,依法得適用退休、資遣規定之職員、工友、技工 。
- 五、年資採計: (一)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辦理。 (二)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不 予採計。
- 六、給與標準: (一)基本給與: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 (二)加發給與: 1.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之職員,最高得1次加發7個月俸給之慰助金,並自專案精 簡起始日起,每延後1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1個月俸給之慰助金;但屆齡退 休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7 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 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慰助金之計支內涵,包含俸額、技 術或專業加給,其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得另加該項加給。 2.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工友(含技工),最高得一次加發7 個月餉給之慰助金 (含1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1個月退休或資遣 者,減發1 個月餉給之慰助金(不含1 個月預告工資);但屆齡退休日係在辦 理專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加1 個月發給。支 領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6 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 機關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慰助金之計支內涵,包含工餉及專業 加給。
- 七、專案精簡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職)、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再適用專案精簡加發 優惠之規定。
- 八、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一)專案精簡之退休、資遣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或 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 外,其損失之公保或勞保已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或勞工保險條 例第59條規定之給付標準,補償其損失。 (二)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後再參加勞保或公保,於專案精簡時,不符請領老年給 付或養老給付者,損失之投保年資仍予補償,但應扣除已領取補償金之年資。 (三)依前2 款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 應繳回原補償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 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 九、專案精簡之資遣人員依規定具有勞保保留年資者,得就其保留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 第59條規定之給付標準,發給一次給與。但所領之給與,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 給付或再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後退休,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規定請領老年 給付時,應繳回原給與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其所領之老年給付金額較原給與金額低時 ,僅繳回與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給與。
- 十、專案精簡之退休、資遣人員領取第8點補償金及第9點一次給與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 同意依第8點第3款及前點但書規定繳回補償金及一次給與,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職員退休及加發慰助金:由本府其他支出預算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給付項下支 應。 (二)資遣人員、工友、技工退休遣離及加發慰助金: 由各裁撤所人事費項下支應,不足部分,由各裁撤所依規定申請動支待遇調整 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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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2003
(廢) 臺北市立托兒所專案精簡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臺北市政府(95)府人四字第095019348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