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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405064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
  • 一、臺北市政府為監督、輔導及考核本處所屬臺北市15,000席多功能體育館之營運,特設置 臺北市15,000席多功能體育館營運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有關委託經營管理業務之監督事項。 (二)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年終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審議事項。 (三)委託經營管理情形之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及執行成效評估之審議事項。 (四)有關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之終止、解除或重新招標之審議事項。 (五)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使用公益回饋時段辦理國際性賽會、藝文表演活動或大型活動 之申請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規範各項業務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1 人,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簽報市長聘(派)人員擔任並為當然委員 ,承市長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各項事務。另置委員14人,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 體育團體代表7 人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臺北 市政府財政局、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會、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及臺北市體育處等相關 業務代表共同組成,均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簽陳市長聘(派)之。
  •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3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團體代表應隨其本職異動。
  • 五、本委員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 六、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七、會議決議事項於簽奉核定後,以書面公文送請受託人或相關單位辦理。
  • 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1 人,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派員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幕僚業務 。另置工作人員1人至2人,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派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相關業務 。
  • 九、本委員會審議之事項,得由召集人指定本委員會之相關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等委員 先行初審,再送本委員會審議。
  • 十、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本府相關單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應通知受託人等其他相關人 員列席備詢或說明。
  • 十一、本委員會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體育處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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