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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民三字第09403172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弘揚孔子教育理念,表彰對教育、文 化或對社會具有卓越貢獻者,身後得入祀臺北市孔廟 (以下簡稱孔廟 ) 崇文祠或弘道祠,受後人尊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市民或對本市有下列之具體貢獻、德術兼備,且逝世五十年以上 者,經審議通過後得入祀孔廟崇文祠或弘道祠: (一) 傑出教育家或發揚傳統學術文化有功者,入祀崇文祠。 (二) 德行足堪社會表率或具經世濟民之功者,入祀弘道祠。
  • 三、各機關團體或個人推薦入祀人選,除有特殊原因外,應於每年六月前 ,詳細填具事蹟表二份,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孔廟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孔廟管委會 )辦理審議事宜。
  • 四、孔廟管委會辦理前條審議事宜前,應邀集本府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就 被推薦人選辦理初審,初審通過後再提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 五、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名,市長及本府教育局局長、文化局局 長、民政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市長並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市長就 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等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六、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審議結果應送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公告並擇期辦理入祀事宜。
  • 七、經公告得入祀廟崇文祠或弘道祠者,其入祀禮由孔廟管委會另行決定 辦理日期及方式;常祭禮於每年九月二十八日孔廟釋奠典禮後舉行, 由市長親自或派員主祭。
  • 八、崇文祠及弘道祠由本府設於孔廟儀門兩側,由孔廟管委會負責管理維 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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