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管理建築工地安全圍籬設置廣告 ,特依「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第二點 第六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執行機關為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 處。
- 三、本要點所稱安全圍籬廣告 (以下簡稱圍籬廣告) 係指以張貼、彩繪、 噴漆方式設置於已領得建築執照工地安全圍籬上之廣告。
- 四、設置圍籬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建築工地需面臨十五公尺以上且已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 (二) 設置圍籬廣告之圍籬高度不得大於四公尺。 (三) 各向立面之圍籬廣告長度及高度,不得超過該面總長度及高度二分 之一。申請人並應無償提供三分之一空間供臺北市政府作為公益廣 告之用。 (四) 每一面廣告高度、大小應一致,各面廣告之間並應取相同間隔。 (五) 圍籬廣告距離工地出入口位置不得小於一?五公尺。 (六) 圍籬廣告不得為競選廣告。
- 五、圍籬廣告設置應由起造人及承造人,檢附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 核准後,始得設置: (一) 申請書。 (二) 載明廣告內容、規格、位置之廣告圖樣。 (三) 圍籬廣告設置處所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四) 設置圍籬廣告安全證明書。 (五) 其他相關文件。
- 六、申請設置圍籬廣告有礙市容觀瞻、都市景觀、危害公共安全、公共交 通者,不予核准。如有爭議者,得提送臺北市廣告物審議委員會審定 後辦理。
- 七、未經核准擅自設置或變更者,應通知該工地起造人及承造人於三日內 改善並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依違反「臺北市建築物 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及建築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以 罰鍰。必要時,並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予以勒令停工。
- 八、建築工地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於違規日起一年內不再受理以該起造人 或承造人為名義之圍籬廣告設置申請。
- 九、本要點試辦一年,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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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2-3011
臺北市建築工地申請設置安全圍籬廣告暫行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7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94)府工建字第094137678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本要點試辦一年,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