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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4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4)北市衛企字第094341238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94年7月26日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統籌款之申請及審核效率,對於緊急之案件 得以快速審查,特訂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申請統籌款快速審查作業程序。
  • 二、符合申請快速審查之案件: (一)市長、本局局長因應施政需要而指示需立即辦理之專案案件。 (二)需緊急因應之救災或防疫任務之案件。 (三)臨時出國案件並需經市長核可者。 (四)前開三項得由統籌款工作小組召集人圈選3位委員(不含召集人)進行審查,認 定後始得進入快速審查事項。
  • 三、快速審查申請之程序 (一)填具統籌款「快速審查申請表」,併同計畫書送統籌款執行審查工作小組。 (二)統籌款執行審查工作小組召集人召集5位委員(含召集人)進行實質審查,經4位 委員以上審查同意後始得通過。若申請之計畫屬醫療高度專業性計畫,召集人得 依需要選聘府外委員審查之。 (三)審查委員需於收到案件後2日內完成審查,擲還企劃處彙辦。 (四)企劃處彙整審查意見後,通知計畫主持人。如需修正計劃,應請其檢附修正對照 表、修正計畫書送交企劃處,由企劃處送原審查委員簽字認可後,再依行政程序 簽奉核可後辦理並提交統籌款執行審查工作小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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