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積極營造優質教育環境、辦學優異之學校, 以提昇學校教育品質,促進臺北市教育之卓越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局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三、優質學校之獎勵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分為單項優質獎、整體金質獎二種。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學校,皆得申請: (一)單項優質獎: 能依據優質學校指標理念,參採優質校經營策略,於下列任一向度表現傑出、展 現特色之學校: 1.校長領導 2.行政管理 3.課程發展 4.教師教學 5.學生學習 6.專業發展 7.資源統整 8.校園營造 9.學校文化 (二)整體金質獎: 1.九十六年整體金質獎:凡曾獲得任一單項優質獎之學校。 2.九十七年以後整體金質獎:凡於優質學校指標已累計獲得單項優質獎二分之一 (含)以上獎項之學校。
- 四、申請優質學校獎勵之日期及方式如下: (一)申請日期: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接受申請。 (二)申請方式:由學校依下列原則申請辦理。 1.凡符合本要點單項優質獎、整體金質獎條件之學校,皆得報名申請。 2.學校得依其辦學結果提出申請,不受一次僅能申請一項單項優質獎之限制。 3.單項優質獎獲獎學校四年內不得再申請該項獲獎之獎勵。 4.如已獲得整體金質獎,四年內不得再申請單項優質獎或整體金質獎。
- 五、為辦理優質學校之評選,由本局組成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事宜。
- 六、優質學校之評選採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審查,於每年四月至五月辦理: (一)初審: 由評選委員會初審小組進行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各校實地訪視 ,審查後擇優參加複審。 (二)複審: 由評選委員會複審小組,進行實地訪視,訪視後擇優參加決審。 (三)決審: 由評選委員會決審小組,訂定公開發表時間及地點,由參加決審學校公開發表申 請獎項之經營過程並展現經營成果,經評選委員會評定後與以獎勵。
- 七、各獎勵種類給獎名額,由評選委員會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 八、優質學校評選以「臺北市優質學校經營手冊」之優質學校指標及經營策略為評選參據, 評選標準由本局另定之。
- 九、經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評定獲獎者,得依其申請之獎項分別給與獎勵: (一)單項優質獎獲獎學校: 依獲獎單項別,分別頒給單項「優質學校優質獎」獎牌、獎座,並發給學校獎金 新臺幣伍萬元鼓勵。 (二)整體金質獎獲獎學校: 頒給「優質學校金質獎」獎牌、獎座,並發給學校獎金新臺幣伍拾萬元鼓勵。 前項獎金以作為辦理學校教師國內外參訪或專業成長費用為原則。
- 十、經評定獲得單項優質獎及整體金質獎之學校,由本局公開表揚,分別頒給獎牌、獎座及 獎金,並予行政敘獎,其獲獎優質事實並得上網公告,以資推廣。
- 十一、經評定獲獎之學校,得由本局安排辦理獲獎項目成果發表或經驗分享活動,以擴散影 響。
- 十二、進入決審階段之學校方案,經評選而未獲獎者,給予行政獎勵,同一方案於參選後二 年內得逕參加複審,惟以一次為限。
- 十三、凡自本要點函頒實施當年起算,超過(含)四年未曾提出任何獎項申請之學校,本局 得組成優質學校輔導小組,到校訪視,協助輔導該校邁向優質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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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32
臺北市優質學校評選及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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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09539231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