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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97)北市師研字第09760333000號函修正第2、3、4、9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積極營造優質教育環境、辦學優異之學校, 以提昇學校教育品質,促進臺北市教育之卓越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評選及獎勵對象為本市行政轄區內之國立及本局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 三、優質學校之評選及獎勵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分為單項優質獎、整體金質獎二種。申 請條件如下: (一)單項優質獎: 能依據優質學校指標理念,參採優質校經營策略,於下列任一向度表現傑出、展 現特色之學校: 1.校長領導 2.行政管理 3.課程發展 4.教師教學 5.學生學習 6.專業發展 7.資源統整 8.校園營造 9.學校文化 其中校長領導優質獎,校長必須在任期內,獲得二項以上(含二項)單項優質獎 ,且其中一項為現任學校得獎者,始得報名參選。 (二)整體金質獎:四年內獲得五個以上(含五個)單項優質獎之學校。
  • 四、申請優質學校評選及獎勵之日期及方式如下: (一)申請日期:每年二月一日起至二月二十七日止接受申請。 (二)申請方式:由學校依下列原則申請辦理。 1.凡符合本要點單項優質獎、整體金質獎條件之學校,皆得報名申請。 2.學校得依其辦學結果提出申請,不受一次僅能申請一項單項優質獎之限制。 3.單項優質獎獲獎學校四年內不得再就該項提出申請。 4.如已獲得整體金質獎,四年內不得再申請單項優質獎或整體金質獎。
  • 五、為辦理優質學校之評選,由本局組成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事宜。
  • 六、優質學校之評選採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審查,於每年四月至五月辦理: (一)初審: 由評選委員會初審小組進行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各校實地訪視 ,審查後擇優參加複審。 (二)複審: 由評選委員會複審小組,進行實地訪視,訪視後擇優參加決審。 (三)決審: 由評選委員會決審小組,訂定公開發表時間及地點,由參加決審學校公開發表申 請獎項之經營過程並展現經營成果,經評選委員會評定後與以獎勵。
  • 七、各獎勵種類給獎名額,由評選委員會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 八、優質學校評選以「臺北市優質學校經營手冊」之優質學校指標及經營策略為評選參據, 評選標準由本局另定之。
  • 九、經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評定獲獎者,得依其申請之獎項分別給與獎勵,惟國立學校獲獎 者,不發給獎金。 (一)單項優質獎獲獎學校: 依獲獎單項別,分別頒給單項「優質學校優質獎」獎牌、獎座,並發給學校獎金 新臺幣伍萬元鼓勵。 (二)整體金質獎獲獎學校: 頒給「優質學校金質獎」獎牌、獎座,並發給學校獎金新臺幣伍拾萬元鼓勵。 前項獎金以作為辦理學校教師國內外參訪或專業成長費用為原則。
  • 十、經評定獲得單項優質獎及整體金質獎之學校,由本局公開表揚,分別頒給獎牌、獎座及 獎金,並予行政敘獎,其獲獎優質事實並得上網公告,以資推廣。
  • 十一、經評定獲獎之學校,得由本局安排辦理獲獎項目成果發表或經驗分享活動,以擴散影 響。
  • 十二、初審、複審階段未獲通過之學校方案,給予行政獎勵。 進入決審階段之學校方案,經評選而未獲獎者,頒給獎狀及新臺幣壹萬元精進獎勵金 ,並給予行政敘獎;同一方案於參選後二年內得逕參加複審,惟以一次為限。
  • 十三、凡二年內累計獲得單項優質獎二分之一(含)以上獎項之學校,自獲獎日起四年內得 免接受校務評鑑。
  • 十四、凡自本要點函頒實施當年起算,超過四年未曾提出任何獎項申請之學校,本局得組成 優質學校輔導小組,到校訪視,協助輔導該校邁向優質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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