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積極營造優質教育環境、辦學優異之學校, 以提昇學校教育品質,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教育之卓越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評選及獎勵對象為臺北市行政轄區內之國立及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不含獨立幼 兒園)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三、優質學校之評選及獎勵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其獎勵方式則分為單項優質獎、整體金 質獎二種。申請條件如下: (一)單項優質獎:以學校領導、行政管理、課程發展、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發 展、資源統整、校園營造及創新實驗作為優質學校經營的向度及指標,學校可因 應不同的背景、條件及需求來發展優質學校計畫,提出辦理的經過及成果。 (二)整體金質獎:凡累計六項(含部分學制獲獎向度)以上單項優質獎學校,得申請 整體金質獎,惟須提出先前未獲獎向度、已獲獎而未完整向度之優質經營成果。 前項第二款所稱已獲獎而未完整之向度,指曾以學校內部分學制獲得課程發展、教師教 學、學生學習及專業發展等單項優質獎,於申請整體金質獎時須併送其他學制優質經營 成果。 申請日期前一年度及當年度有性平、體罰等重大校安事件之學校,不得提出申請。
- 四、申請優質學校評選及獎勵之日期及方式如下: (一)申請日期:每年一月二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受理起迄日期如遇國定假日, 順延一日)。 (二)申請方式:由學校依下列原則申請辦理。 1.凡符合本要點單項優質獎、整體金質獎條件之學校,皆得報名申請。 2.學校得依其辦學結果提出一項(含)以上優質獎之申請。 3.學校參與各向度優質學校評選時,須以學校整體為單位提出申請。惟多學制學 校參與課程發展、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及專業發展等向度之評選時,得以部分 學制如國小部、國中部或高中(職)部等提出申請。 4.除多學制學校外,單項優質獎獲獎學校四年內不得再就該項提出申請。 5.如已獲得整體金質獎,四年內不得再申請單項優質獎或整體金質獎。
- 五、為辦理優質學校之評選,由本局組成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事宜。
- 六、優質學校之評選採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審查,於每年三月至六月辦理: (一)初審: 由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初審小組進行,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學校實地 訪視,審查通過後進入複審。 (二)複審: 由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複審小組進行實地訪視,結果經複審會議通過後進入決審 。 (三)決審: 由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對複審建議名單就其符合要件與複審意見進行綜合討論, 同意後公布。
- 七、各獎勵種類給獎名額,由評選委員會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 八、優質學校評選以優質學校指標及評選標準為評選參據。
- 九、經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評定獲獎者,得依其申請之獎項分別給與獎勵。 (一)單項優質獎獲獎學校: 1.依獲獎單項別,分別頒給單項「優質學校優質獎」獎牌、獎座,並發給學校獎 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2.多學制學校參與課程發展、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及專業發展等向度之評選,以 部分學制獲獎者,頒給單項獎牌、獎座,並發給學校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3.申請整體金質獎經評選後,如因其中單項向度未通過致整體未獲獎時,仍得依 其通過之向度,頒發單項優質獎。 (二)整體金質獎獲獎學校: 1.頒給獎牌、獎座及獎金,總獎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獲獎學校所申請之單項向度,一併頒發單項向度之獎牌及獎座。 前項獎金以作為辦理學校教師國內外參訪或專業成長費用為原則,不得作為個人獎金使 用。
- 十、經評定獲得單項優質獎及整體金質獎之學校,由本局公開表揚,分別頒給獎牌、獎座及 獎金,並予行政敘獎,其獲獎優質事實並得上網公告,以資推廣。
- 十一、四年內經評定獲獎之學校,得由本局安排辦理獲獎項目成果發表、經驗分享及協助輔 導未得獎學校,以擴散影響。
- 十二、初審、複審階段未獲通過之學校申請案,給予行政獎勵。進入決審階段之學校申請案 ,經評選而未獲獎者,頒給獎狀及新臺幣一萬元精進獎勵金,並給予行政敘獎;同一 申請案於參選後二年內得逕參加複審,惟以一次為限。
- 十三、凡累計獲得單項優質獎任五項以上獎項或獲得整體金質獎之學校,得申請免接受最近 一次校務評鑑。
- 十四、凡自本要點函頒實施當年起算,超過四年未曾提出任何獎項申請之學校,本局得列入 相關補助款審核之參考,並得組成優質學校輔導小組,到校訪視,協助輔導該校邁向 優質學校。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7-2032
臺北市優質學校評選及獎勵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綜字第1076055160號令修正發布第3、4、9點條文;並自107年10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