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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435355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妥善有效運用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加強醫療 服務功能,特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聯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要點第 五條規定,設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收支帳目之審議。 (二)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捐贈推展情形之審議。 (三)特殊救助個案之審議。 (四)救助金運用年度計畫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事項之審議。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名,除本院社會服務室、會計室、總務室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院長派兼之,並指派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當然委員以外之委員任期為一年,並得續派任之。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由院長派兼之。
  • 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持。正副召集人均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 五、本會審查作業依照「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聯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要 點」規定辦理。
  •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 七、本會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 八、本會委員及幹事皆為無給職。
  •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核院長,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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