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申請作業程序係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聯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 理要點」第五條訂定。
- 二、申請程序: (一)社會救助: 1.適用範圍: (1)貧困病患健康保險不給付項目或已受社政單位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仍無力繳 納之醫療費用。 (2)無依、失依或貧困病患等弱勢族群之康復、照護等費用。 (3)路倒病患或重症病患無法查明姓名、年籍、住址或確係貧困病患無法取得相 關證明文件者之醫療及照護等相關費用。 (4)出院病患因病情需要使用醫療輔助器之器材或租用金之補助。 2.申請資格: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貧困病患。 3.受理單位: 本院各院區社會服務室。 4.申請方式: (1)病患家屬檢附資料: A.稅賦資料或相關經濟證明文件。 B.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1份;護照影本(外籍人士)。 (2)社會服務員:依據「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要點」規 定評估,符合補助標準者由社會服務員填具「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申請表 」及個案初訪(評估)記錄併病患相關資料,經院區副院長核定後依會計程 序核銷。 (二)本院病友活動及便民服務: 1.適用範圍: (1)輔導病患或病友團體或推動急難病患救助工作所需之費用。 (2)辦理便民服務所需相關費用。 2.申請資格: 本院各部、科、室、組。 3.申請方式: (1)主辦單位簽報活動計畫或專案。 (2)會簽:院區社會服務室(如為行政中心各單位提出申請者,會簽院本部社會 服務室)。 (3)審核方式: A.六萬元以下者經院區副院長代決後依會計程序辦理,後送本院社會服務暨 醫療救助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B.六萬元(含)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者經院區副院長審核後,會簽院本部社會 服務室、會計室,符合使用規定者經院長核定後依會計程序辦理,後送本 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委員會備查;若院本部對其申請內容有疑義 者,需經本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委員會(該會設置及開會時期另 依該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審議,並經院長核定後依會計程序辦理。 C.三十萬元(含)以上者經院區副院長審核後,會簽院本部社會服務室、會 計室後,需經本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並經院長核定 後依會計程序辦理。 (三)指定捐款: 1.適用範圍: 依指定捐款之用途使用。 2.申請資格: 符合指定用途資格者。 3.申請方式: (1)指定用於社會救助項目者: 依本作業程序(一)社會救助4.申請方式辦理。 (2)其他指定用途: A.申請單位簽報活動計畫或專案。 B.會簽:院區社會服務室(如為行政中心各單位提出申請者,會簽院本部社 會服務室)。 C.審核方式: a.六萬元以下者經院區副院長代決後依會計程序辦理,後送本院社會服務 暨醫療救助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b.六萬元(含)以上者經院區副院長審核及院長核定後依會計程序辦理, 後送本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 三、申請流程: 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使用流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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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13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申請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435355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