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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405077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上游保水、中游減洪、下游防洪之總合治水理念及 總合治水對策之軟硬體工作,使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達成保水、透水、防洪、生態 城市,創造生態少災宜居生活環境,特設本市總合治水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研議本市總合治水對策願景與策略。 (二)研議本市總合治水相關議案。 (三)協調推動本市總合治水理念策略。 (四)檢討本市總合治水推動成果,研提改進意見。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定本府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定秘書 長兼任,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二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代表九人,除本府工務副秘書長外,由下列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派兼之: 1.本府工務局 2.本府都市發展局 3.本府建設局 4.本府消防局 5.本府地政處 6.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7.本府法規委員會 8.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二)府外機關代表五人,由下列機關各派一人兼任: 1.經濟部水利署 2.內政部營建署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4.臺北縣政府 5.基隆市政府 (三)各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七人,分別為土木、水利及水土保持工程專長三人、都市計 畫及建築管理專長二人、防災及資訊專長二人,由主任委員報請市長聘任,任期 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 會有關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相關機關及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人員兼任,襄助 執行秘書處理本會行政事務。
  • 五、本會會議原則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 未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ㄧ人擔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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