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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管字第10231567800號函修正第2、5、7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上游保水、中游減洪、下游防洪之總合治水理念及 總合治水對策之軟硬體工作,使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達成保水、透水、防洪、生態 城市,創造生態少災宜居生活環境,特設本市總合治水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除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 指派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九人,除副秘書長外,由下列機關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1.工務局。 2.都市發展局。 3.消防局。 4.地政局。 5.法務局。 6.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7.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8.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二)府外機關代表五人,由下列機關各派一人兼任: 1.經濟部水利署。 2.內政部營建署。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4.新北市政府。 5.基隆市政府。 (三)各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十五人: 1.水文及豪雨預警專家三人。 2.水土保持及坡地防災專家三人。 3.防洪及排水專家三人。 4.治水防災資訊專家三人。 5.都市計畫、土木、建築各一人。 前項委員,由主任委員報請市長聘任,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議本市總合治水對策願景與策略。 (二)研議本市總合治水相關議案。 (三)協調推動本市總合治水理念策略。 (四)檢討本市總合治水推動成果,研提改進意見。 (五)總合治水其他推動事項。
  • 四、本會原則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 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的推動,由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副處長兼任;置工作人員 若干人,由本府相關機關及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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