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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勞三字第09420843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茲 以本局所有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工具及場地,協助民間單位辦 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及推動職業重建相關專業人員培訓,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所有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工具 (以下簡稱職評工具,其清 單詳附件一) 及場地 (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一段二十一號六樓職評室 ) 免費提供設立於本市立案之福利團體、機構、學校或醫院借用。
  • 三、場地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 時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
  • 四、借用程序: (一) 場地及職評工具借用: 借用單位應於預定使用日前三天以郵寄或傳真方式提出借用申請單 (如附件二) ,經本局同意傳真回覆後,始可借用。 (二) 職評工具借用: 1.借用單位應於使用日前三天以郵寄或傳真方式提出借用申請單 ( 如附件三) ,經本局同意並傳真回覆後,始得借用。借用期限最 長為一個月,若有必要延長借用期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 本局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得再延長,其延長借用以一次為限。 2.各種職評工具組件、題本、指導手冊或相關物件,借用單位應於 點交時確實清點,使用完畢後,除消耗性之答案紙或記錄紙外, 應悉數歸還。 (三) 同時有兩個以上的單位申請借用時,本局得依申請順序辦理。
  • 五、借用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於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及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及環境衛 生之維護,使用後並應回復原狀。 (二) 對職評工具應負安全使用及管理維護之責。如有損壞或遺失,應於 借用終止日後十四日內修復至完好狀態,如不能修復,應購置新品 替代,若無法以上述方式處理時,則應依原購置價格賠償。
  • 六、職評工具於借用期限屆至仍未歸還者,將停止其借用權限六個月;經 催告仍未歸還,情節嚴重者,將以侵佔罪移送法辦。
  • 七、借用期間,本局得隨時要求借用單位配合查對所借職評工具數量,並 檢查其使用狀況,借用單位不得拒絕;若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 局得逕行終止借用,並停止借用單位借用權利六個月,借用單位應立 即將所借職評工具或場地返還。 (一) 使用本局職評工具或場地進行營利行為者。 (二) 有安全顧慮者。 (三) 使用情形與申請事由不符者。 (四) 侵犯他人權益者。 (五) 違反本要點規定經糾正不立即改善者。 (六) 故意損壞借用之職評工具者。 (七) 轉借或轉送他人使用者。 (八) 將職評工具複製留存者。 (九) 施測者不符合借用職評工具之使用資格條件者。
  • 八、借用單位於借用本局場地或職評工具時,若發生意外事故,一切責任 應由借用單位負責。
  • 九、本局如因公務需要,得隨時收回借出之職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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