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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3-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3)府勞就字第1033324370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3年9月10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建立執 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 訂定本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 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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