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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兵三字第09416403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使本府兵役處 (以下簡稱兵役處) 與 各區公所,有效辦理臺北市服兵役役男家屬及遺屬特別補助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之特別補助業務,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申請人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提出申請時,得依下列方式申請: (作業 流程圖如附件 1) (一) 網路預約申請: 由申請人透過網路提出預約申請,經區公所接收後,以網路傳遞或 電話連繫方式,告知應備相關證明文件及自行簽名或蓋章後,至區 公所辦理。 (二) 櫃檯申請: 由申請人自行備妥有關證明文件及自行簽名或蓋章後,向戶籍所在 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 三、申請人應備證明文件如下: (一) 必要證件:服兵役役男家屬各項補助申請書 (三聯 )、全戶戶籍謄 本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 其他證件: 1.重傷病: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手冊。 2.天災:里長或相關機關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3.就學:高級中學以上之學生證(加蓋註冊章)。 4.生育:出生證明。 5.結婚:與必要證件同。 6.喪葬:死亡證明。
  • 四、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如屬替代役之遺屬者,依內政部 核發之撫卹令認定。
  • 五、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重傷病無法謀生者,指檢附公 立醫療機構或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書,並載明因重傷病無法謀生之內容 。
  • 六、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傷殘者,指須經國防部或內政部 核定殘等、撫卹有案者為限。
  • 七、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申請者,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並核給最 高額 (甲級四口) 之補助。
  • 八、兵役處與區公所之權責分工: (一) 區公所: 1.初審: (1) 每日應定時於網路上查詢申請案件,完成初步審查,同時以網 路傳遞或電話連繫方式回復申請人告知預約申辦時間。 (2) 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辦理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填註申請 事由欄。 (3) 依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對非本市役男,其家屬 (配偶、直 系血親) 設籍本市之申請案件,應完成各項事實查證。 (4) 申請案件完成初審程序,經調查簽註意見後,檢附相關文件移 送兵役處複核。 2.通知: 受理申請後,應告知所需作業時間 (約十八日) ,於補助款項匯 入其帳戶後,再主動告知申請人逕向當地郵局查詢或提領。 (二) 兵役處: 1.複審: 收到區公所移送之申請案件後,應詳實審查,並於二日內 (不含 例假日) 核復。 2.經審查符合者: (1) 繕造請款憑證委託郵局匯款 (劃撥入戶) ,三日內辦理轉帳核 銷。 (2) 確認郵局匯款作業完成後,應通知區公所轉知申請人。 3.經審查不符合者: 應即通知申請人駁回之意旨及法令依據,並副知區公所。
  • 九、本作業須知所需申請書格式,由兵役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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