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並依臺 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五目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 第 2 條更新單元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如附表。 前項獎勵容積評定因素一,建築基地法定容積率為百分之四百以下者,獎 勵容積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限;建築基地法定容積率逾百分之四百 者,獎勵容積額度以符合前項規定獎勵容積六成計算,並以法定容積百分 之六為限。
- 第 3 條本標準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本標準申請建築容積獎勵並 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但修正後之規定較 有利者,經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者,得全部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 第 4 條本標準自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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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4007
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30341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並自107年3月2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