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 稱容獎辦法),並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 十九條第二款第五目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 第 2 條更新單元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如附表。 前項附表之獎勵容積評定因素一,建築基地法定容積率為百分之四百以下 者,獎勵容積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限;建築基地法定容積率逾百分 之四百者,獎勵容積額度以符合前項規定獎勵容積六成計算,並以法定容 積百分之六為限。 第一項附表之獎勵容積評定因素七,獎勵容積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 限。
- 第 3 條本標準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本標準申請建築容積獎勵 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但修正後之規定 較有利者,經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者,得全部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本標準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本標準申請建築容積獎勵並納 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依前項規定辦理。但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修 正後之規定較有利者,經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者,得全部適用修正 後之規定。
- 第 4 條本標準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4-4007
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3448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並自108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