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訂定。
- 二、申請設置錄影監視系統監視器數量,應符合治安需求,並兼顧人民權益保障。
- 三、錄影監視系統監控機房,應設置於管理機關所在地或里辦公處。
- 四、設備使用之電源應合法取得並符合用電安全。
- 五、申請設置錄影監視系統之線路配線方式,不得影響市容觀瞻及妨害公共安全。
- 六、申請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檢附配置圖,載明申請設置監視器數量、位置、連接監控機房 線路圖等設備配置情形。
- 七、圖說須載明申請機關、管理人、設置廠商及監視器及主機功能,管理人必須負責維護所 有設備現場之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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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警預字第10431033400號函自即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