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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北市勞三字第09434839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處理違反臺北市獎助進用身心 障礙者機關 (構) 辦法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 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處 理原則。
  • 二、本局處理違反臺北市獎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 (構) 辦法事件統一處 理原則如下:
    項 次 違 規 事 件 法條依據 (臺北市獎助 進用身心障礙 者機關 (構) 辦法) 裁量範圍 統一處理原則
    申報人員為機構 負責人、法定代 理人、訓練學員 。 第5條第1款 不人數 ( 如有檢具 之資料有 虛偽、隱 匿等不實 情事或以 詐欺或其 他不正方 法申請獎 助,依第 12條第 5款規定 裁處) 。 追回規申報人員之 獎助款。
    同一事件已獲得 各級政府之獎助 者。 第5條第2款
    進用之身心障礙 者司一時期已獲 本市創業輔助者 。 第5條第3款
    進用之身心障礙 者同一時期受僱 於他機構並已計 入義務機構進用 之人數或已申請 本獎勵金者。 第5條第4款
    違反法令進用者 。 第5條第5款
    申請職務再設計 費用輔助者,於 核定後購置前, 身心障礙員工已 離職。 第8條第2項 、第12條第 1款 視情節輕 重撤銷或 廢止原核 准獎助劇 分、追回 全部或一 部獎助款 ,並得停 止受理其 獎助申請 1年至3 年。 第1次:追回違規 申報人員 之獎助款 。 第2次:撤銷原核 准獎勵金 並追回全 部之獎助 款,並停 止受理其 獎助申請 1年。 第3次:撤銷原核 准獎勵金 並追回全 部之獎助 款,並停 止受理其 獎助申請 2年。
    經主管機關核准 補助職務再設計 費用之機關 (構 ) ,自核准之日 起2年內恐補助 項目職位出缺時 ,未於14日內 向主管機關通報 。 第8條第2頁 、第12條第 2項
    拒絕、規避或妨 礙主管機關之查 核者,經主管機 關限期改善,逾 期未改者。 第11條、第 12條第3款 撤銷原核准獎勵金 並追回全部之獎助 款。
    檢具資料有虛偽 、隱匿等不實情 事。 第12條第4 款 第1次:撤銷原核 准獎勵金 並追回全 部之獎助 款,並停 止受理其 獎助申請 1年。 第2次:撤銷原核 准獎勵金 並追回全 部之獎助 款,並停 止受理其 獎助申請 2年。 第3次:撤銷原核 准獎勵金 並追回全 部之獎助 款,並停 止受理其 獎助申請 3年。
    10 以詐欺或其他不 正方法申請獎助 。 第12條第4 款
  • 三、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按處理原則酌予加重或滅輕處罰,但 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 四、本處理原則自函頒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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