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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7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國字第09435308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
  • 一、本補充規定依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部頒準 則)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辦理編班相關事宜,除其他法令另 有規定外,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 二、各校之編班應本下列原則辦理: (一)公平、公正、公開。 (二)常態編班。 (三)男女合班。 (四)各班級間學生數及班級內男女學生人數均衡。 (五)照護身心障礙學生學習之需求。 (六)兼顧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之需求。
  • 三、除一年級新生應編班外,其他各年級維持原有編班,但得於三年級、五年級或另有增減 班情形時重行編班。
  • 四、各校應成立編班委員會,由校長、相關處室主任、組長、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 共同組成,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負責籌劃及執行有關編班事宜。
  • 五、各校編班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編班作業一週前,公告編班時間、地點,如係一年級新生之編班作業應通知全體 家長參觀。 (二)辦理編班(含調整班級及增減班)作業。 (三)公告學生編班名冊於校內。 (四)依部頒準則之規定編配導師。 (五)編班委員會得於一般學生編班前,將特殊教育學生及特殊個案學生優先編入適當 班級,並安排適當教師擔任導師(級任教師)。
  • 六、各校辦理編班作業前,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及個案會議,就 下列事項進行討論: (一)特推會: 1.召開特殊教育學生安置、轉銜會議,優先安排適當教師擔任導師(級任教師) 。 2.就身心障礙學生之個案實際狀況,討論該生就讀班級之各普通班班級人數酌減 一至五人,討論議定之酌減學生人數,會議結果送交編班委員會參考。 (二)個案會議 針對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由輔導室(組)召開個案會議,並將討論安置之結 果送交編班委員會參考。
  • 七、各校編班方式如下: (一)一年級新生之編班,得依區公所編列之新生入學實際報到人數之學號,採公開抽 籤或電腦亂數方式,分男女二組,分配就讀班級。 (二)各校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及姓名)於校內公告 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級任教師),抽籤 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 席。 (三)三年級、五年級學生,或另有增減班情形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依據學業成績或智力測驗分數或其他適當指標,依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列, 或公開抽籤,或採電腦亂數方式,依據第二點編班原則重新編班。 2.雙(多)胞胎學生依學生家長之意願,可同班或分開班級,但不得指定班級。 3.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經編班委員會認定,得於一般學生編班前先行編入適 當班級。 4.特殊教育學生依特推會決議安置並酌減班級學生人數。
  • 八、學生經編班確定,不得調整就讀班級。如因教育輔導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就 讀班級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生家長應以書面詳細述明理由,向教務處提出申請調班,惟不得指定轉入班級 。 (二)教務處受理後,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經輔導教師瞭解、 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者,召開個案會議後,提交編班委員會研議。 (三)編班委員會之議程得由輔導教師、原班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提請編班委員會於 一個月內審議,並研議相關配合措施。 (四)如獲同意調班,得由教務處視各班人數多寡,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該個案 學生之教師班級,必要時可於召開編班委員會時,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委員 會會議,俾瞭解學生,作為未來輔導之參考。 (五)編班委員會決議後,由教務處通知學生及家長。
  • 九、各校依本補充規定編班完成後,因學生轉出或其他原因而致各班學生數不一時,如有學 生轉入,應首先考慮依人數之多寡將其編入學生數較少之班級,再考慮依性別之不同編 入同性別人數較少之班級,以求各班學生數達於均衡。
  • 十、學生因故辦理轉出後再轉入時,基於考量學生適應環境能力,優先轉入原班。
  • 十一、各校應將編班作業及導師編配過程之測驗成績、電腦亂數表、導師抽籤及編班結果等 相關資料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 十二、各校得依本補充規定另訂作業計畫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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