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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管字第103312525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續修臺北市志之纂修,特設置臺北市志續修指導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市長及本府文化局局長兼臺 北市文獻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三十一至三十九人,由本府各局處首長擔任,報請 市長派兼之;餘由與修志有關之單位首長擔任,報請市長聘兼之。
  • 三、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督導續修臺北市志之進行。 (二)協助提供續修臺北市志撰述委員所需之市政府各局處所庋藏的相關資料及檔案。
  • 四、本會委員任期,起於續修臺北市志之工作正式進行,結束於續修臺北市志之出版完成。
  • 五、本會視業務需要得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擔任之。
  • 六、本會幕僚作業,由臺北市文獻委員會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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