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有效運用民力,協助警察勤務、維護社會治安,補充警力不足,並搶救各 種災害,於戰時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有效支援軍事勤務任務,特訂定本規定。
- 二、義勇警察大隊(以下簡稱義警大隊)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防竊、防盜。 (二)協助擔任一般警戒勤務。 (三)協助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四)協助重大及重要治安事故之民力支援及調度。 (五)協助空襲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 (六)協助災害救助工作。 (七)其他臨時指派勤務。
- 三、編組: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設義警大隊,其編組如下: (一)義警大隊下設若干區大隊、中隊、分隊、小隊: 1.以警察局各分局為單位編組區大隊、以各派出所為單位編組義警中(獨立分、 小)隊;各區大隊、中(獨立分、小)隊應分別冠以分局、派出所單位名稱。 2.依任務需要設婦幼直屬義警大隊,其編組比照區大隊。 (二)人員配置: 1.大隊部: (1)置大隊長一人,由民防總隊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綜理大隊隊 務。 (2)置副大隊長三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分 別襄理大隊隊務。 (3)置執行副大隊長一人(由警察局保安科科長兼任),負責統籌大隊隊務。 (4)置有給職大隊指導員一人(由專任副總幹事轉任),另大隊指導員(由督導 轉任)二十人至三十五人,協助指導及推展大隊隊務。 (5)置大隊秘書五人(兼大隊秘書二人分別由警察局保安科保安股長及會計室一 人兼任,另有給職秘書三人由原專任督訓、人事、總務組長轉任),辦理大 隊隊務。 (6)置大隊幹事十九人(兼大隊幹事由警察局保安科業務承辦人兼任,原大隊有 給職幹事三人及十四個區大隊及一個直屬大隊有給職幹事各一人轉任),協 助辦理大隊、區大隊隊務。 (7)置有給職大隊書記二人(由原專任駕駛、工友轉任),辦理大隊文書庶務。 2.義警區大隊: (1)置區大隊長一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綜 理區大隊隊務。 (2)置副區大隊長二人,由區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 ,襄理區大隊隊務。 (3)置區大隊指導員五人至二十人,由區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協 助指導及推展區大隊隊務。(以整編核定人數為準) (4)置區大隊幹事(由大隊配屬各區大隊專任幹事擔任計十五人)、中隊長、副 中隊長、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各一人、分隊長、副分隊長、小隊長、副小隊 長若干人,由區大隊、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分別綜理、襄理 中隊務、辦理文書作業;綜理、襄理分隊隊務。 (5)每小隊以八人至十二人編成,並以每一警勤區遴選一人至六人為原則。若干 小隊編組成一分隊,若干分隊編組成一中隊,若干中隊編組成一區大隊。
- 四、遴任資格: (一)共同條件: 1.凡具有其他民防團隊身分者,不得重複遴任(參加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 隊者除外)。 2.設籍本市或臨近市鎮。 3.五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妨害 公務」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經裁決(處)確定者。但涉過失案件者,不在 此限。 4.初入隊年齡:二十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之人。 5.實際參與協勤人員,經遴選得執行相關勤務者(檢附公立醫院體檢表)。 (二)個別條件: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下: 1.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2.有責任感。 3.具有服務熱忱及領導能力,主動積極,善於協調者。 (三)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區大隊長、區副大隊長、區大隊指導員等幹部 ,入隊年齡不得在七十歲以上,其餘大隊幹部、區大隊幹事、中隊長、副中隊長 、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分隊幹事、分隊書記、小隊長、副 小隊長、隊員等,屆齡七十歲者應自動離隊,遴選程序依權責辦理。 (四)大隊長產生方式:由市長或授權警察局局長推薦任用之。 (五)大隊部有給職專任幹部依「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有給職專任人員工作職掌及遴選 考核作業規定」(附件一)辦理。 (六)遴聘程序: 1.大隊長由民防總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2.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大隊秘書、大隊幹事(含各區大隊幹事)、大隊書記 、區大隊(直屬大隊)長由大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3.大隊顧問由大隊長遴選、核任,並發給聘書。 4.區副大隊(直屬大隊)長、區大隊(直屬大隊)指導員、中隊長、副中隊長、 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由各區大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 5.隊員由各該轄警察分局(區大隊)招募遴選填具「義警推薦表」(附件二)、 「異動名冊」(附件三),經主管核定後,並報請核備。 6.義警幹部之遴選依權責填具「義警推薦表、異動名冊」報核。各級幹部任期與 市長任期同,相同職務僅得連任一次。但服務熱忱、著有功績及具有眾望者, 得由權責單位核定續任之。
- 五、義警服勤規定如下: (一)警察局應策訂年度服勤召集實施計畫,並配合人員異動及任務需求來檢討修正。 (二)義警應配合警察執行勤務。但得依地方上治安特性及自發性工作以補警力之不足 。 (三)義警服勤,應著規定制服,配件齊全,儀容端莊,態度和藹。但情況特殊,得著 便衣服勤。如參加巡守隊依其團隊規定穿著。 (四)義警人員平時服勤應由警察派出所於每月初,斟酌轄內治安實際狀況及勤務需要 ,按月排定勤務分配表陳報分局核定後,通知義警服勤,基於治安上需要或天然 災害、空襲防護、重要節日、臨時召集服勤,應另行排表實施。 (五)義警人員服勤除依協勤人員預先編組表(附件四)執勤外,另協勤人員出入登記 簿(附件五)、協勤人員工作紀錄簿(附件六)等,應由執勤人員填寫,並經派 出所所長核章。 (六)義警人員平時服勤每月四小時至十二小時為原則(不包括臨時召集服勤時間), 並於分局、派出所勤務分配表內註明勤務類別,各級查勤人員隨時查察督導。 (七)義警應召服勤時,其出勤、退勤均於分局、派出所出入登記簿簽證;具有工作績 效者,應由執勤人員填寫工作紀錄簿時併予敘明,並送派出所所長核章,以備查 考。 (八)義警人員每次服勤時依勤務狀況,由分局及派出所相關人員實施勤前教育。 (九)各分局、派出所對於轄內義警應確實掌握其幹部,再由幹部逐級掌握所屬隊員, 並應策訂通報聯繫集合方式,利用機會實施集合演練,以加強運用效果。
- 六、指揮權責: (一)義警大隊,係警察局編組之民力任務團隊,應受警察局之指揮、監督、運用與考 核,並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由義警大隊大隊長依權責處理。 (二)各轄區分局之區義警大隊隸屬義警大隊,應受各該分局之指揮、運用,並授權由 各分局依權責處理,對相關業務、勤務,均應由分局報警察局核備,經核定後行 之。
- 七、服式及標識: (一)義警制服(禮服、常服)說明: 1.上下裝:式樣及顏色與警察制服相同(鈕扣顏色銀色)。 2.大盤帽:藏青色,帽牆按職務圍以銀線。使用盔式帽時,於盔之左側分別漆黑 色義警字樣,其中腰部不得圍漆黑底金線。 3.勤務帽:藏青色,六片裁組製成,帽前正中電繡金黃色警徽,視需要得改戴之 。 4.上衣:藏青色,翻領對襟式,銀白色鈕釦。 5.下裝:藏青色,長褲,褲腳不翻邊。 6.襯衣:淡紫白色,式樣與通用襯衣同。 7.大衣:藏青色,翻領式,銀白色鈕釦,斜形口袋,後襟開明叉。 8.高透氣防水服:採用外套、長褲、工作帽三件式。藏青色,外套綴寬五公分高 反光性能之螢光黃色反光條,外套背後及前胸加印義警白色字樣。 9.反光背心:黑色鑲邊,尼龍網布製品,外綴寬四公分之螢光紅色反光膜三條, 每條間距六公分。 10.領帶:藏青色。 11.褲帶:藏青色,帶頭銅質搭扣式,並鍍上義警字樣。 12.領章:飛翔形銀色警鴿圖案,縱橫約二公分至二‧五公分,綴於左右領端。 13.胸章:右胸繡佩單位號碼章,布質,長六公分、寬二公分,紅底金黃色字,繡 佩於右胸口袋蓋上邊中央。左胸佩帶職稱章,金屬製成,長六公分、寬二公分 ,章面黑色號琺瑯底,金色邊,由右至左楷書金色職稱佩帶於左胸口袋蓋上邊 中央。 14.臂章:盾形紅色,高九公分、寬七公分,繡佩於左肩頭接縫下二公分處。上繡 白色文字之大(區大、直屬大)隊名;中繡代表義警之金黃色梅花形圖案,中 嵌十五根花蕊;下端繡五位阿拉伯數字,前二位數字代表隊別,後三位數為個 人編號。 15.鞋:黑色繫帶皮鞋(得視需要改著球鞋)。 (二)女性義警人員服式、顏色與女子警察制服同;其配件、標識依前揭規定。 (三)義警人員制服,非於服勤、訓練、演習時,不得著用。
- 八、訓練、演習及服勤召集: (一)訓練區分:各項訓練實施之次數及時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如訓練經檢測未達標 準者,應再實施訓練至合格為止。 1.基本訓練:整編完成之年度,應一次或分二次實施八小時基本訓練。 2.常年訓練:每年度實施一次或二次,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3.幹部訓練:對小隊長以上幹部實施之專業訓練,每年度實施一次,每次以四至 八小時為原則。 4.其他訓練:依實際需要實施。 (二)訓練、演習及協勤之召集,由警察局以書面通知為原則,情況急迫時,得以口頭 通知之。 (三)幹部會報:大隊部每六個月應召開一次、區大隊及直屬大隊每三個月應召開一次 、中隊每二個月應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 (四)義警人員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召集,應簽發召集通知書,並應於報到十 日前送達受召集人。但因協助搶救重大災害、戰時、事變時或特殊事故,得以適 當方式先行通知召集,再補發召集通知書,不受於報到十日前送達之限制。 (五)對於訓練、演習及服勤表現優異之義警人員、小隊、分隊、中隊、區大隊應予獎 勵表揚。
- 九、福利與濟助: (一)義警傷亡醫恤福利,依「臺北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實施要點」從優給與 濟助金。 (二)義警因協勤、編組、訓練、演習或點校發生意外事故,致其傷害、失能或死亡者 ,除依「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勇民力安全濟助金核發作業規定」從優核發安 全濟助金外,並得由投保團體意外險之承保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賠償金。 (三)義警因協勤、編組、演習或點校有具體工作績效,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義警、 民防人員工作績效慰問金作業規定」核發績效慰問金。
- 十、獎懲與考核: (一)獎勵區分: 1.獎章:依照益群獎章授予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2.獎狀、獎牌:個人由所屬各級機關或相關單位核頒,團體則陳報各該上級主管 機關核頒。 3.獎勵: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二)懲處區分: 1.罰則:依「民防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科處。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編、飭令退隊,由警察局核定後辦理 : (1)受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2)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 (3)因案被通緝逾二個月,未撤銷通緝者。 (4)假借職務名義,意圖敲詐、勒索、侵占、恐嚇,影響聲譽,經查屬實或提起 公訴者。 (5)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或妨害公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有案者 。 (6)經營或從事與色情有關之職業,或開設、參與經營賭場,或擔任賭場保鑣或 其他非法、不正當行業,經查屬實者。 (7)誹謗長官、破壞團結,情節重大或言行故意損害民防團隊形象,經查屬實者 。 (8)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者。 (9)因痼疾或重病不堪勝任民防工作者。 (10)其他有風評不佳,經檢舉後查有具體事證,不適任民防工作者。 3.訓誡: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三)義警人員之考核,由警察局(義警大隊)、各分局(各義警區大隊)建立考核紀 錄,單位主管核章;並依平日表現及訓練協勤之優劣逐項註記,不適任者即予退 隊,每年定期就其品德、工作、勤惰及健康狀況等綜合考評計分一次,查核後發 還繼續記錄並持續保留至退隊,對於退隊舊卡應保留一年。義警人員異動,考核 資料隨之異動,並持續考核記錄(附件七)。 (四)每次整編或平時,幹部、隊員屆齡榮退,由警察局頒給感謝狀。
- 十一、經費:義勇警察大隊所需經費,由警察局編列年度預算補助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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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3-2008
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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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警保字第1083023484號函修正第4、5、9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