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有效運用民力,協助警察勤務、維護社會治安,補充警 力不足,並搶救各種災害,於戰時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有效支援 軍事勤務任務,特訂定本規定。
- 二、義勇警察大隊(以下簡稱義警大隊)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防竊、防盜。 (二)協助擔任一般警戒勤務。 (三)協助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四)協助重大及重要治安事故之民力支援及調度。 (五)協助空襲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 (六)協助災害救助工作。 (七)其他臨時指派勤務。
- 三、編組: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設義警大隊,其編組 如下: (一)義警大隊下設若干區大隊、中隊、分隊、小隊: 1.以警察局各分局為單位編組區大隊、以各派出所為單位編組 義警中(獨立分、小)隊;各區大隊、中(獨立分、小)隊 應分別冠以分局、派出所單位名稱。 2.依任務需要設婦幼直屬義警大隊,其編組比照區大隊。 (二)人員配置: 1.大隊部: (1)置大隊長一人,由民防總隊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 擔任,綜理大隊隊務。 (2)置副大隊長三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 熱心人士擔任,分別襄理大隊隊務。 (3)置執行副大隊長一人(由警察局保安科科長兼任),負責 統籌大隊隊務。 (4)置有給職大隊指導員一人(由專任副總幹事轉任),另大 隊指導員(由督導轉任)二十人至三十五人,協助指導及 推展大隊隊務。 (5)置大隊秘書五人(兼大隊秘書二人分別由警察局保安科保 安股長及會計室一人兼任,另有給職秘書三人由原專任督 訓、人事、總務組長轉任),辦理大隊隊務。 (6)置大隊幹事十九人(兼大隊幹事由警察局保安科業務承辦 人兼任,原大隊有給職幹事三人及十四個區大隊及一個直 屬大隊有給職幹事各一人轉任),協助辦理大隊、區大隊 隊務。 (7)置有給職大隊書記二人(由原專任駕駛、工友轉任),辦 理大隊文書庶務。 2.義警區大隊: (1)置區大隊長一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 熱心人士擔任,綜理區大隊隊務。 (2)置副區大隊長二人,由區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 力之熱心人士擔任,襄理區大隊隊務。 (3)置區大隊指導員五人至二十人,由區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 適當人員擔任,協助指導及推展區大隊隊務。(以整編核 定人數為準) (4)置區大隊幹事(由大隊配屬各區大隊專任幹事擔任計十五 人)、中隊長、副中隊長、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各一人、 分隊長、副分隊長、小隊長、副小隊長若干人,由區大隊 、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分別綜理、襄理中 隊務、辦理文書作業;綜理、襄理分隊隊務。 (5)每小隊以八人至十二人編成,並以每一警勤區遴選一人至 六人為原則。若干小隊編組成一分隊,若干分隊編組成一 中隊,若干中隊編組成一區大隊。
- 四、遴任資格: (一)共同條件: 1.凡具有其他民防團隊身分者,不得重複遴任(參加村、里、 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者除外)。 2.設籍本市或臨近市鎮。 3.五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因「妨害安寧秩序、妨 害善良風俗、妨害公務」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經裁決( 處)確定者。但涉過失案件者,不在此限。 4.初入隊年齡:二十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之人。 5.實際參與協勤人員,經遴選得執行相關勤務者(檢附公立醫 院體檢表)。 (二)個別條件: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下: 1.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2.有責任感。 3.具有服務熱忱及領導能力,主動積極,善於協調者。 (三)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區大隊長、區副大隊長、區 大隊指導員等幹部,入隊年齡不得在七十歲以上,其餘大隊幹 部、區大隊幹事、中隊長、副中隊長、中隊幹事、中隊書記、 分隊長、副分隊長、分隊幹事、分隊書記、小隊長、副小隊長 、隊員等,屆齡七十歲者應自動離隊,遴選程序依權責辦理。 (四)大隊長產生方式:由市長或授權警察局局長推薦任用之。 (五)大隊部有給職專任幹部依「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有給職專任人 員工作職掌及遴選考核作業規定」(附件一)辦理。 (六)遴聘程序: 1.大隊長由民防總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2.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大隊秘書、大隊幹事(含各區大隊 幹事)、大隊書記、區大隊(直屬大隊)長由大隊遴選、核 任,並發給派令。 3.大隊顧問由大隊長遴選、核任,並發給聘書。 4.區副大隊(直屬大隊)長、區大隊(直屬大隊)指導員、中 隊長、副中隊長、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 由各區大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5.隊員由各該轄警察分局(區大隊)招募遴選填具「義警推薦 表」(附件二)、「異動名冊」(附件三),經主管核定後 ,並報請核備。 6.義警幹部之遴選依權責填具「義警推薦表、異動名冊」報核 。各級幹部任期與市長任期同,相同職務僅得連任一次。但 服務熱忱、著有功績及具有眾望者,得由權責單位核定續任 之。
- 五、義警服勤規定如下: (一)警察局應策訂年度服勤召集實施計畫,並配合人員異動及任務 需求來檢討修正。 (二)義警應配合警察執行勤務。但得依地方上治安特性及自發性工 作以補警力之不足。 (三)義警服勤,應著規定制服,配件齊全,儀容端莊,態度和藹。 但情況特殊,得著便衣服勤。如參加巡守隊依其團隊規定穿著 。 (四)義警人員平時服勤應由警察派出所於每月初,斟酌轄內治安實 際狀況及勤務需要,按月排定勤務分配表陳報分局核定後,通 知義警服勤,基於治安上需要或天然災害、空襲防護、重要節 日、臨時召集服勤,應另行排表實施。 (五)義警人員服勤除依協勤人員預先編組表(附件四)執勤外,另 協勤人員出入登記簿(附件五)、協勤人員工作紀錄簿(附件 六)等,應由執勤人員填寫,並經派出所所長核章。 (六)義警人員平時服勤每月四小時至十二小時為原則(不包括臨時 召集服勤時間),並於分局、派出所勤務分配表內註明勤務類 別,各級查勤人員隨時查察督導。 (七)義警應召服勤時,其出勤、退勤均於分局、派出所出入登記簿 簽證;具有工作績效者,應由執勤人員填寫工作紀錄簿時併予 敘明,並送派出所所長核章,以備查考。 (八)義警人員每次服勤時依勤務狀況,由分局及派出所相關人員實 施勤前教育。 (九)各分局、派出所對於轄內義警應確實掌握其幹部,再由幹部逐 級掌握所屬隊員,並應策訂通報聯繫集合方式,利用機會實施 集合演練,以加強運用效果。
- 六、指揮權責: (一)義警大隊,係警察局編組之民力任務團隊,應受警察局之指揮 、監督、運用與考核,並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由義警大隊大 隊長依權責處理。 (二)各轄區分局之區義警大隊隸屬義警大隊,應受各該分局之指揮 、運用,並授權由各分局依權責處理,對相關業務、勤務,均 應由分局報警察局核備,經核定後行之。
- 七、服式及標識: (一)義警制服(禮服、常服)說明: 1.上下裝:式樣及顏色與警察制服相同(鈕扣顏色銀色)。 2.大盤帽:藏青色,帽牆按職務圍以銀線。使用盔式帽時,於 盔之左側分別漆黑色義警字樣,其中腰部不得圍漆黑底金線 。 3.勤務帽:藏青色,六片裁組製成,帽前正中電繡金黃色警徽 ,視需要得改戴之。 4.上衣:藏青色,翻領對襟式,銀白色鈕釦。 5.下裝:藏青色,長褲,褲腳不翻邊。 6.襯衣:淡紫白色,式樣與通用襯衣同。 7.大衣:藏青色,翻領式,銀白色鈕釦,斜形口袋,後襟開明 叉。 8.高透氣防水服:採用外套、長褲、工作帽三件式。藏青色, 外套綴寬五公分高反光性能之螢光黃色反光條,外套背後及 前胸加印義警白色字樣。 9.反光背心:黑色鑲邊,尼龍網布製品,外綴寬四公分之螢光 紅色反光膜三條,每條間距六公分。 10.領帶:藏青色。 11.褲帶:藏青色,帶頭銅質搭扣式,並鍍上義警字樣。 12.領章:飛翔形銀色警鴿圖案,縱橫約二公分至二‧五公分, 綴於左右領端。 13.胸章:右胸繡佩單位號碼章,布質,長六公分、寬二公分, 紅底金黃色字,繡佩於右胸口袋蓋上邊中央。左胸佩帶職稱 章,金屬製成,長六公分、寬二公分,章面黑色號琺瑯底, 金色邊,由右至左楷書金色職稱佩帶於左胸口袋蓋上邊中央 。 14.臂章:盾形紅色,高九公分、寬七公分,繡佩於左肩頭接縫 下二公分處。上繡白色文字之大(區大、直屬大)隊名;中 繡代表義警之金黃色梅花形圖案,中嵌十五根花蕊;下端繡 五位阿拉伯數字,前二位數字代表隊別,後三位數為個人編 號。 15.鞋:黑色繫帶皮鞋(得視需要改著球鞋)。 (二)女性義警人員服式、顏色與女子警察制服同;其配件、標識依 前揭規定。 (三)義警人員制服,非於服勤、訓練、演習時,不得著用。
- 八、訓練、演習及服勤召集: (一)訓練區分:各項訓練實施之次數及時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如 訓練經檢測未達標準者,應再實施訓練至合格為止。 1.基本訓練:整編完成之年度,應一次或分二次實施八小時基 本訓練。 2.常年訓練:每年度實施一次或二次,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3.幹部訓練:對小隊長以上幹部實施之專業訓練,每年度實施 一次,每次以四至八小時為原則。 4.其他訓練:依實際需要實施。 (二)訓練、演習及協勤之召集,由警察局以書面通知為原則,情況 急迫時,得以口頭通知之。 (三)幹部會報:大隊部每六個月應召開一次、區大隊及直屬大隊每 三個月應召開一次、中隊每二個月應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報。 (四)義警人員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召集,應簽發召集通知 書,並應於報到十日前送達受召集人。但因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戰時、事變時或特殊事故,得以適當方式先行通知召集,再 補發召集通知書,不受於報到十日前送達之限制。 (五)對於訓練、演習及服勤表現優異之義警人員、小隊、分隊、中 隊、區大隊應予獎勵表揚。
- 九、福利與濟助: (一)義警傷亡醫恤福利,依「臺北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實 施要點」從優給與濟助金。 (二)義警因協勤、編組、訓練、演習或點校發生意外事故,致其傷 害、失能或死亡者,除依「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勇民力安 全濟助金核發作業規定」從優撫卹外,並得由投保團體意外險 之承保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賠償金。 (三)義警因協勤、編組、演習或點校有具體工作績效,依「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義警、民防人員工作績效慰問金作業規定」核發績 效慰問金。
- 十、獎懲與考核: (一)獎勵區分: 1.獎章:依照益群獎章授予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2.獎狀、獎牌:個人由所屬各級機關或相關單位核頒,團體則 陳報各該上級主管機關核頒。 3.獎勵: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二)懲處區分: 1.罰則:依「民防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科處。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編、飭令退隊,由警察局核定後辦 理: (1)受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2)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 管束者,不在此限。 (3)因案被通緝逾二個月,未撤銷通緝者。 (4)假借職務名義,意圖敲詐、勒索、侵占、恐嚇,影響聲譽 ,經查屬實或提起公訴者。 (5)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或妨害公務,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裁處有案者。 (6)經營或從事與色情有關之職業,或開設、參與經營賭場, 或擔任賭場保鑣或其他非法、不正當行業,經查屬實者。 (7)誹謗長官、破壞團結,情節重大或言行故意損害民防團隊 形象,經查屬實者。 (8)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 者。 (9)因痼疾或重病不堪勝任民防工作者。 (10)其他有風評不佳,經檢舉後查有具體事證,不適任民防工 作者。 3.訓誡: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三)義警人員之考核,由警察局(義警大隊)、各分局(各義警區 大隊)建立考核紀錄,單位主管核章;並依平日表現及訓練協 勤之優劣逐項註記,不適任者即予退隊,每年定期就其品德、 工作、勤惰及健康狀況等綜合考評計分一次,查核後發還繼續 記錄並持續保留至退隊,對於退隊舊卡應保留一年。義警人員 異動,考核資料隨之異動,並持續考核記錄(附件七)。 (四)每次整編或平時,幹部、隊員屆齡榮退,由警察局頒給感謝狀 。
- 十一、經費:義勇警察大隊所需經費,由警察局編列年度預算補助支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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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3-2008
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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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警保字第1133042423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