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激發民眾反貪意識,鼓勵積極支持政府防貪倡廉工作,提 昇政府廉潔形象,特訂定本實施方案。
- 貳、實施對象: 與本府各機關學校有業務往來之洽公民眾、社區里民、廠商業者、公(商)會團體、學 校教職員工、學生、社團組織、傳播媒體、專家學者、民意代表或各行業意見領袖及其 他可能影響機關學校政風之關注團體。
- 參、權責分配: 一、各機關學校首(校)長負責督導本機關學校積極推動各項反貪工作,政風單位負責 規劃及協調相關業務單位共同執行。 二、機關(構)或學校未設政風單位者,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由機關(構)首長或 學校校長指定之人員辦理。
- 肆、實施要領: 一、各機關寬列經費預算擴展反貪宣導,宣示政府反腐防貪決心,灌輸民眾知法守法觀 念,激起民眾反貪意識。 二、善用機關學校資源與管道,說明端正政風工作重點、檢舉投訴窗口,針對對象之特 定需求,提供避免遭受貪瀆侵害的可行作法等廉政訊息。 三、秉持行銷理念,結合製發文宣、小型座談會、研討會、專案訪查等作為,避免單向 刻板的法令宣導工作。 四、著重和對象的互動與反饋,建立夥伴關係、喚起民眾之反貪意識為目標,並應注意 工作之效益評估。 五、執行人員應注意形象、禮節、儀態和談吐,深入民眾之需求與提供回應,以爭取信 任與支持。
- 伍、具體推動作法: 一、製發反貪文宣: (一)製作宣導摺頁、小冊、宣導用品、電子報或配合機關學校刊物刊載相關廉政 舉措與成效,利用機關學校對外活動分送洽公民眾、與標廠商、委辦業者、 證照外審業者、社區團體與學生家長參考使用。 (二)印製政風宣導海報,張貼民眾聚集處所,傳達廉政訊息。 (三)藉由節慶或活動,於機關或學校網站、市民電子信箱、臺北鄰里社區聯網及 電子傳播媒體等,將有關廉政的信息傳達予民眾。 二、聘請專家學者舉辦專題演講: (一)與涉及本機關學校業務之專業團體或非政府組織合作,選擇與服務對象權益 相關之反貪腐主題舉辦專題演講,邀請或開放民眾參加。 (二)結合機關學校施政說明會,安排學者專家專題演講,從業務配合面向選擇主 題,向與會者闡明業者良善管理與機關學校反貪倡廉訴求的關聯。 三、積極參與或主動配合邀集民間組織辦理座談會等雙向對話的溝通活動: (一)配合參與社區里民會議、里長聯誼會、員工(生)消費合作社、家長會、公 寓(或國宅)管委會議、業務(政策)說明會、聯誼會、促進會、運動會、 攤商、志工、義消等集會、活動場合,適時提供機關反貪訊息並交換意見, 建立反貪共識與平臺。 (二)不定期針對委辦業者、證照外審業者、代檢業者及其他與機關學校業務相關 的團體、民眾,舉辦座談、研討或其他對話溝通,除宣達機關學校廉政作為 、研討配合事項外,並直接解決民眾疑義問題,以有效展現機關學校廉能服 務之決心。 (三)針對公辦民營機構由評鑑學者或專家,對評鑑內容進行討論,促請訂定該機 構員工行為守則、提供投訴管道、投訴處理機制等措施,並研議納入委託合 約內容。 四、鼓勵民眾參與機關學校之開放性事務或活動: (一)機關應於辦理民眾票選櫃檯服務楷模活動時,增列品操項目,提供洽公民眾 有關公務員服務倫理標準之資訊,鼓勵民眾薦舉模範員工。 (二)遇有機關學校受理參訪、導覽活動、觀摩見習、舉辦競賽、藝文活動、公益 表演等時機,協調承辦單位安排以口頭、簡報、書面等方式介紹對員工的服 務倫理要求、行銷檢舉管道,適時融入相關反貪作為。 五、主動諮詢或拜訪特定人員,廣泛蒐集有關意見: (一)針對傳播媒體、企業主、學校校長、專家學者、商(公)會代表、各里里長 等,進行專案訪查、業務諮詢或座談會,以廣泛蒐集各類與廉政有關意見與 看法,作為施政參考,並爭取認同與支持。 (二)前述活動得以鼓勵檢舉、各行業對於政府維持良善管理、市場公平、資訊公 開等主題推動辦理。 六、規劃辦理不同形式的倡廉活動: 適時擇定廉政相關主題,協請地區組織、民間團體籌辦配合機關學校行銷廉政作為 ,或自行辦理不同形式的倡廉活動,如業務觀摩、園遊會、巡迴展覽、競賽與遊戲 等,以期民眾對本府廉政工作的支持。 七、加強與大眾傳播媒體的互動: (一)經本府移送調查機關偵辦之貪瀆不法案件、機關大型廉政活動、政風座談會 、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或經法務部政風司核定績效卓著之興利預防作為,可適 時主動以機關學校名義,發布新聞,以體現機關學校及政風機構反貪倡廉之 積極作為。 (二)針對民眾關切的廉政議題,適時協調主管機關安排媒體專訪或舉行記者會。 八、其他能鼓勵、吸引民眾參與,進而展現機關學校廉能成效之相關反貪作為。
- 陸、準備工作: 一、各機關學校應先行評估本機關學校行政資源,由政風機構規劃後,協調業務單位支 援辦理。 二、本府政風處定期彙整各機關學校活動訊息,提供反貪工作素材,並適時邀集所屬政 風機構辦理工作說明會,以協助配合推動。
- 柒、行政獎勵: 執行本方案作業周延、成效卓著,獲本府政風處列為優良範例者,專案辦理敘獎。
- 捌、使用經費: 由各機關學校相關業務預算項下寬列經費支應。
- 玖、附則: 一、各機關學校擇定項目實施前,得訂定計畫、簽報機關首長(校)長或提報關政風督 導小組討論後執行。 二、本府政風處得就本府各機關學校所舉辦活動項目中,選擇特定反貪作為,指定政風 機構辦理專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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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4-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政三字第104309233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