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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教中字第10538768900號令廢止;並自105年8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 為辦理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以 下簡稱社會局) 主管低收入戶學生就讀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公私 立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減免對象為就讀本市公私立高中、高職 (含進修學校) ,在法 定修業年限內,經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
  • 三、本要點減免基準依教育局頒訂當學年度當學期高中、高職學雜費收費 標準辦理。符合實施臺北市私立高中收費彈性試行措施學校之學生減 免基準,亦依前開標準辦理。
  • 四、符合本要點規定減免學雜費者,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填具申請表,檢附 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由學校審查核定,並依減免基準逕予減免 。
  • 五、私立學校應依照前列程序及減免基準逕予減免學雜費,並於開學後四 十日內檢附申請表 (含證明文件) 、申請名冊及學校領據函報教育局 ,由教育局向社會局辦理請款撥付。
  • 六、公私立學校須於每學期依教育局指定期間,上網填報低收入戶資料 ( 網址:210.70.129 .196/aid/index.html) ,以利統計查核。
  • 七、依本要點核准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在學期中休學、輔導轉學者,其已 減免之學雜費,不予追繳。惟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休學、輔導轉學 時已享受減免學雜費之學期,不得重複申請減免。
  •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予追繳: (一) 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如中低收入戶、清寒證明等) 。 (二) 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補助身分者 (含向其他機構申請補助學雜費者 ) ,重複申請。 (三) 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 冒領頂替。 (五) 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由教育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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