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緊急醫療救護品質 ,以強化災難醫療應變效能並推動公共衛生業務,特設置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災難應變指 揮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EOC:Emergency Operations Center),並訂本要點。
- 二、本中心以本局為主管機關,並由本局所屬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合醫院)執行 相關任務。
- 三、本中心之職掌如下: (一)本市緊急醫療救護資源掌控與資料庫建置。 (二)彙整災情應變資訊,含醫療事件、疫情、大量傷病患及公安媒體事件監控與通報 等作業等供決策參考。 (三)本市災難醫療救援相關整備及掌控。 (四)本市緊急醫療應變單位通訊測試。 (五)依本局事件指揮系統(ICS)執行相關作業,發揮災難指揮功能。 (六)其他本局或聯合醫院交辦事項。
- 四、本中心置召集人1人,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長兼任;執行長1人,由聯合醫院緊急醫療部 長兼任;護理長1人,由本中心護理師兼任;約用護理師5人(含以上);並得設備勤指 揮官。 上述人員之工作內容及獎勵辦法由聯合醫院訂之。本中心運作之相關事項,得向本府緊 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提請諮詢。
- 五、本中心輪值人員應按時完成交班作業,交班內容應摘要敘明填於工作日誌內,並應對事 件持續追蹤,必要時以書面陳報事件始末。
- 六、本中心輪值人員交班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當班未結案及待辦事項。 (二)重要案件之過程及處置。 (三)常規或臨時交辦資料彙整狀況。 (四)重要文件移交作業。 (五)其他本局或聯合醫院交辦事項。
- 七、本中心輪值人員遇有災害發生,應於接獲通報後主動查明並立即陳報。
- 八、本中心應依年度計畫編列預算,於政府補助款項下勻支,於預算執行完成後,將執行結 果與效益提報本局核備,本局將列為公共衛生業務執行成效之評核。
- 九、本要點相關人員職掌與各項作業原則、書表格式等,由聯合醫院訂定並報本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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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4)北市衛醫護字第09437860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