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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94)府工養字第094040317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
  • 一、依據:臺北市人行地下道及人行天橋認養辦法第三條辦理。
  • 二、目的:公開公平徵求優良認養人。
  • 三、認養標的:臺北市人行地下道 (如附表) (一次或分別辦理徵求,視 實際情形決定) 。
  • 四、參選程序:認養人依本辦法提出申請或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 處 (以下簡稱養工處) 公開徵求。 (一) 人民、法人或團體 (認養人) 以書面向養工處申請無償認養人行地 下道設施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企劃書,養工處應於該申請案提出七日 內於該處網站公開徵求認養人。 (二) 養工處公開徵求認養人,如有二人以上申請者,由養工處組成評審 小組以評選方式決定。
  • 五、評審小組:養工處邀集本府都市發展局、工務局、財政局各單位專業 人員成立五至七人評審小組,辦理評選事宜。
  • 六、評審標準: (一) 維護及美化構想 (70%) 。 (二) 配合協調機制 (10 %) :專人負責維護及與養工處協調配合情形 。 (三) 廣告企劃方案 (15%) :廣告物樣式及內容。 (四) 簡報內容 (5 %) 。
  • 七、評選方式及程序: (一) 養工處於召開評選會議七天前,將參選認養人之申請書及企劃書送 各評選委員先行審閱。 (二) 正式評選會議召開時,由各到場參選認養人抽籤決定簡報順序。 (三) 依抽籤順序於十分鐘之時限內,由參選認養人向評選委員會進行簡 報,簡報後由評選委員提問,提問後由參選認養人以五分鐘之時間 綜合答覆。 (四) 各參選認養人參加簡報時,得自備簡報器材,且進場參加簡報之人 數不得超過七人 (含器材操作人員) ,簡報時其他參選認養人應暫 時離場等候。 (五) 到場參選認養人簡報完成後,由評選委員分別評定各參選認養人名 次,第一名取得優先認養權利,並由評審會召集人當場宣布。 (六) 以書面通知認養人於十日內簽訂認養契約,未於期限內訂約者,由 第二名遞補,餘者類推但至第三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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