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開公平徵求優良認養人,特依臺北 市人行地下道及人行天橋認養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 二、認養標的為臺北市人行地下道(如附表)(一次或分別辦理徵求,視 實際情形決定)。
- 三、人民、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認養人)得以書面向本府工務局養護工 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申請無償認養人行設施;養工處亦得公開徵 求認養人。 認養人依前項規定以書面向養工處申請無償認養人行地下道設施者, 應檢具申請書及企劃書。養工處應於該申請案提出七日內於該處網站 公開徵求認養人。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經養工處公開徵求認養,如有二人以上申請者 ,由養工處組成評選小組以評選方式決定。
- 四、養工處得邀集本府都市發展局、工務局、財政局各單位專業人員成立 五人至七人評選小組,辦理評選事宜;必要時得聘府外專家學者參與 評審。
- 五、評選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養工處於召開評選會議七天前,將參選認養人之申請書及企劃書送 各評選委員先行審閱。 (二)正式評選會議召開時,由各到場參選認養人抽籤決定簡報順序。 (三)依抽籤順序於十分鐘之時限內,由參選認養人向評選委員會進行簡 報,簡報後由評選委員提問,提問後由參選認養人以五分鐘之時間 綜合答覆。 (四)各參選認養人參加簡報時,得自備簡報器材,且進場參加簡報之人 數不得超過七人(含器材操作人員),簡報時其他參選認養人應暫 時離場等候。 (五)到場參選認養人簡報完成後,由評選委員分別評定各參選認養人名 次,第一名取得優先認養權利,並由評選會召集人當場宣布。 (六)以書面通知認養人於十日內簽訂認養契約,未於期限內訂約者,由 第二名遞補,餘者類推但至第三名為限。
- 六、評選標準如下: (一)維護及美化構想(佔 70 %)。 (二)配合協調機制(佔 10 %):專人負責維護及與養工處協調配合情 形。 (三)廣告企劃方案(佔 15 %):廣告物樣式及內容。 (四)簡報內容(佔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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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25
臺北市人行地下道公開徵求認養人評選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新字第09564166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