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工廠管理輔導法行政罰鍰申請分 期繳納案件,促使義務人依約如期繳款結案,以建立公平、客觀之標 準,並利執行上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酌情核 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 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二) 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者。 (三) 符前二款規定,惟確有處理意願者。
- 三、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檢具申請書 (如附件) 釋明其理 由。
- 四、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 罰鍰金額未達新臺幣 (以下同) 三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四期繳納 。 (二) 罰鍰金額三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八期繳納。 (三) 罰鍰金額十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 分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本府核定 之。但最高不得超過十八期。 前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 五、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本府應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 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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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94)府建一字第09420436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