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與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為共同舉辦二00九年臺 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本賽會),辦理各項籌備事宜,特設置二00九年臺 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指導委員會(Organizing Committee of the 21st Summer Deaf lympics, Taipei, 2009)(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推動本賽會各項策略及辦理相關事宜。 (二)協調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之相關工作領域與中央各部會、各縣市政府及其他相關 機關聯絡工作。 (三)指導財團法人二00九年臺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備委員會基金會辦理聽障奧 林匹克運動會之營運、行銷、籌備與各項競賽相關事宜並給予諮詢建議。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三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市長 兼任;副主任委員分別由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理事長、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副主 任委員、臺北市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次長、外交部次長、內政部次長及中華 奧會主席、國際奧會委員、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榮譽理事長、國立體育學院校 長、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校長、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校長及本府教育局、主計處、財政局、 新聞處、交通局、衛生局、警察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處、工務局、社會局等 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社會相關人士七人擔任之。 本委員會各委員均由本府聘(兼)之。委員任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任 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其有以本職務兼任者,並應隨 各該職務同其進退。
- 四、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 1人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 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 五、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六、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730937000號函下達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