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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94)府人一字第09427057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追溯自94年7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與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為共同舉辦第二十一屆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 (以下簡稱本賽會),辦理各項籌備事宜,特設置二00九年臺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 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之營運、行銷、籌備與各項競賽相關工作。 (二)與中央各部會、各縣市政府及其他相關機關聯絡及協調工作。
  •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四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四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分別由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理事長、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副主任委 員、臺北市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中華奧會主席及國際奧會委員,中華民國聽障者體 育運動協會榮譽理事長及秘書長,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際體育處、全民運動處及運動設 施處處長,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聞處、交通局、衛生局、警察局及消防局局長,財團 法人臺北富邦銀行公益慈善基金會董事長,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擔任之。本會副主任委 員暨各委員,均由本會主任委員聘請之。 前項委員任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會得由主任委員聘請相關領域專業人員組成顧問團二十一人,顧問團置召集人一人, 提供本會諮詢或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 五、本會下設籌備處,由主任委員聘請籌備處主任一人,共同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執行 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籌備處之決議事項採共識制。籌備處主任由中華民國聽障者體 育運動協會秘書長兼任;共同主任由臺北市政府副市長兼任;執行長及副執行長聘請專 業人士擔任之,承籌備處主任之命規劃執行各項業務。
  • 六、本會為執行上開任務,籌備處下設行政部、社群協調部、後勤服務部、行銷部、資訊部 、競賽部及場地部。 前項各部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各部得視需要設組,置組長、副組長及組員,由 臺北市政府相關局處人員、學校或民間人士聘(派)兼之。
  • 七、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顧問團列席。開會 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 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以本 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 八、本會所需經費,除由臺北市政府有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外,並向中央申請補助及民間募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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